(吉隆坡29日訊)首相署(宗教事務部)部長拿督納因承認,政府很難阻止任何一方向聯邦法院提出申請,質疑州政府頒佈的任何條款或法律。
這是因為挑戰國會或州立法機關頒佈的法律的申請,是在《聯邦憲法》第128(1)(a)條款中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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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因表示,這也是為了權力分立的概念,保證司法獨立。
他進一步評論說,《聯邦憲法》第128條允許任何一方對州立法機構頒佈的、被認為超出其權力範圍的條款提出質疑。
“由於聯邦法院在聶依琳祖麗娜一案中的裁決,要阻止任何一方對任何條款提出質疑是相當困難的……儘管我們看到,通常想要提出申請的一方擁有(質疑)條款的訴訟地位。
“在聶依琳的案件中,儘管她沒有直接參與或(具有)訴訟資格,但聯邦法院裁定她有資格提交申請挑戰吉蘭丹的相關條款。”
納因在今天的國會特別議會廳上,回應伊黨波各先那國會議員拿督阿末耶也提出的關於州伊斯蘭刑事法的附加問題時,如是回應。
首相署副部長(宗教事務)祖基菲裡哈山週二表示,儘管聯邦法院宣佈2019年吉蘭丹伊斯蘭刑法(I)下的16條文無效,但其他州屬的伊斯蘭刑事法、成文法和法令中的規定仍然有效、符合憲法和可以執行,只要這些條款的合憲性不受挑戰,也沒有被宣佈為無效和違憲即可。
隨著聶依琳入稟法庭提出挑戰,聯邦法院在2月9日裁定,2019年吉蘭丹伊斯蘭刑事法(I)下的16項條文無效。
與此同時,納因否認了該案的裁決,提供了一個假設現有的州伊斯蘭刑事法是法庭無需通過州議會的情況下,很容易因各種原因而被廢除。
不重審查特委會成員資格
與此同時,納因表示,政府不打算重新審查特別委員會的成員資格,以研究與州議會制頒佈伊斯蘭法的權限有關的問題。
他表示,委員會還可以根據需要,不定期邀請某些領域的專業人士,就所討論的問題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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