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人性的管理,都是最烂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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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在课堂里和学生提起知名饮食店或著名火锅店的奇葩惩罚事件,并要求学生组团,然后把这几个学期所学的内容来探讨这课题。半个小时后,学生开始发表讨论结果。
第一组学生选择了以劳工法令的范围来探讨事件。学生表示,根据1955年劳工法令第24条文,公司只能在三个情况下扣除员工薪水。第一,因近三个月的薪水计算错误而多付给员工的工资 。第二,员工未给予足够的离职通知而擅自离职的赔偿。第三,员工跟公司预支薪水。而若公司得扣除员工的薪水来支付工会、储蓄、贷款、合作社的入会基金;或员工购买公司股份的款项,则必须取得员工的书面同意。
在结论时,学生表示,有碍于讨论关于网传的事件细节不够深入,特别是受影响的员工是全职还是兼职,目前无从得知,所以不能定论。但根据1955年劳工法令第91(c)条文,如果上述公司没在以上情况下扣员工薪水,那么公司就得被罚款。
第二组学生选择了商业道德里的道德金规则。在悠久历史发展以及遥远的地理距离中,造就了各个文化的独立性与独特性。但在伦理学中,道德金规则却以不同方式表述出类似的内容,其所想传达的思想几乎是完全一致。也因此,才被称为“金”规则。
道德金规则的诠释,在东方思想里,最广为人知的莫过于孔子所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在西方哲学里,也有一个非常著名的故事。那是罗马帝国时期的哲学家,塞内卡在他的第47封关于奴隶的信件里所写得的一段:对待你的奴隶,就像你想如何被你的主人对待一般。(Treat your inferior as you would wish your superior to treat you)。所以,以道德金规则来说,如果主管能接受老板施予的类似惩罚,那主管惩罚下属,也算合理。
不过,一条伦理规则在现实世界里的应用是无穷多的,那是因为现实世界在不同人的观测里各不相同的,所以伦理规则必须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解释,而非照本宣科地规范不同人在不同情况下的统一反应。但也因为伦理理解上的弹性不能与法律相较,导致伦理标准与实践间的差距,比法律还要大很多。所以,以伦理的本质来说,如果外人不能接受类似惩罚,那这事件对外人来说,自然不合理。
学生小总结,虽然伦理属于社会意识形态,因为极度抽象而在不同情况下出现不同诠释。但无论如何,支撑伦理的基础,是幸福、公正与自由。也是因为这三个基础,让伦理的规则能够应付“所有情况”。依此类推,在这惩罚事件,无论主管是否也曾经历过,并内化惩罚的正当性,一旦惩罚让员工感到不幸福、不公正和不自由,那在商业伦理上,还是该被归纳为“坏”的一方。
第三组学生选择了组织行为学里的强化理论。这是一由斯金纳提出的条件反射性理论,重心不在人的行动之前或当下的心理状态,而是解释人们在承受行动所产生的结果后,调整自己下一次行为。行动与结果,分为四类:好行为给予好结果;好行为剔除坏结果;坏行为剔除好结果;坏行为给予坏结果。
以这理论为基础,员工的惩罚,是第四类,也就是坏行为给予坏结果。而要停止员工的坏行为,给予坏结果不是唯一的选择,除非员工屡劝不听。在一般情况下,比较建议的是第三种方式,就是坏行为剔除好结果。这么个惩罚方式,比较温和,也不会形成违法或冒犯。不过,同样有碍于事件细节不足,所以也不能定论是使用第四类方式,是否已是万不得已。
在结论时,学生简单的说:反人性的管理,都是最烂的管理。
好了,三组学生都已给出结果。若你是我,你认为哪一组的表现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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