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園城市(Garden City)乃19世紀末由英國人霍華德(Ebenezer Howard)所提倡,他針對英國在工業革命後,大批農民流入城市,造成城市人口膨脹和生活條件惡化的問題,於1898年出版《明日:一條通往真正改革的和平道路》一書,提出建設新型城市的方案。1902年修訂再版,更名為《明日的田園城市》(Garden Cities of To-morrow)。
在霍華德的田園城市理念中,他認為要解決城市的問題,就必須從人口方面著手,其中最重要的是疏散過分擁擠的城市人口,使居民返回鄉村,不需要將人口集中在城市工作與生活。他認為此舉是解決城市各種社會問題的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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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他提倡在英國建設新型城市,把城市生活的優點與鄉村的美好環境,和諧地結合起來形成田園城市。這種城市的增長要遵循有助於城市的發展、美化和方便;當城市人口增長達到一定規模時,就要建設另一座田園城市。若干個田園城市,環繞一箇中心城市(人口為5~8萬人)佈置,形成城市組群——社會城市。遍佈全國的將是無數個城市組群。在行政管理上,城市組群中的每個城鎮都是獨立的,而各城鎮的居民實際上屬於社會城市的一個社區。他認為,這種城市形式可以充分發揮各自的現代科學技術和社會改革目標。此外,他也認為是時候改革土地制度,使地價增值歸開發者集體所有。
霍華德的田園城市概念受到廣泛歡迎,後來英國成立了田園城市及都市計劃學會(British Garden Cities and Town Planning Association- GCTPA),推廣田園城市的概念,進一步催生都市計劃的發展。
隨著英國殖民勢力在海峽殖民地及馬來半島紮根,加上20世紀初錫礦業發展吸引了大量人口移民到錫礦市鎮,迅速增加的人口進一步引發種種都市問題,包括公共衛生、防火等等。1921年1月18日,馬來聯邦議會(Federal Council of Malay States)委任紐西蘭及澳洲著名都市計劃學者查爾斯‧裡德(Charles Compton Reade)為第一任都市計劃師(Government Town Planner)。
裡德1880年出生於紐西蘭,1905年左右曾到英國幾個主要工業城市旅行,對工業城市的工人生活環境做了研究,並發表於澳洲及紐西蘭報章。後來他以這些文章當論文資格申請加入田園城市及都市計劃學會。1916年,裡德在擔任南澳洲政府的都市計劃顧問,接著在1918年成為該政府第一任都市計劃師。在他的帶領下,澳洲都市計劃局(Town Planning Department)成立並擬訂澳洲第一項都市計劃與房屋管理法案(Town Planning and Housing Bill 1916)以及都市計劃與發展法案(Town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Bill 1920)。
都市計劃法案的促成
裡德到了吉隆坡便開始考察,幾個月後提出初步調查報告及建議書。在該報告中,他認為吉隆坡的都市空間規劃具有清楚的意識及一定的前瞻,包括大草場(Padang)、政府機關地點的設置及其他地區保留足夠的開放空間等做法,他覺得吉隆坡在公共空間規劃上比其他英國殖民城市更完善。然而,對於吉隆坡都市邊緣的現況,裡德認為這些土地沒有規劃妥善,大部分為私人產業土地,以及缺乏考量未來土地使用的想法,這對未來都市空間發展帶來很大的限制。
針對這些問題,裡德認為吉隆坡迫切需要都市計劃法案。有別於過去的土地隨機規劃與運用,都市計劃將提出前贍性的規劃概念,並且將都市土地的使用分為幾個種類。裡德在1922年底提出了都市計劃草案,1923年便送交聯邦議會。由於當時吉隆坡大部分土地已經被私人佔有,裡德提出的理想都市規劃模型難免需要徵收部分土地,甚至拆除一些房子。這個提案對當時的議員看來是過於大膽,因此引起相當大的爭議,後來甚至成立特別委員會,成員包括活士(Edward Shaw Hose,森美蘭參政司)、馬來郵報主編羅勃遜(J. H. M. Robson)及華人礦家朱嘉炳等人。
該委員會經過5次會議深入辯論之後,最終認可都市計劃法令是個量測性的法令,乃為了保障未來發展,且此發展必須是符合經濟利益。為了說服其他議員,特別委員會提出說明,類似的法令已經在一些國家通過並實行,包括英國、澳洲、紐西蘭、加拿大及印度等。都市計劃法案最終在1923年7月11日通過,命名為都市計劃法令(Town Planning Enactment, 1923),於該年11月生效,馬來西亞正式進入都市計劃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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