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庇5日訊)沙巴一名資深律師表示,非東馬人入境東馬須出示護照或身份證條規落實已久,源自於沙巴及砂拉越與馬來亞共組馬來西亞時各方達成的協議。
陳德明律師指出,沙巴在共組馬來西亞時提出的20條款及之後簽署的1963年建國契約,均闡明沙巴在移民事項的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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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受詢時表示,東馬移民自主權也被納入1959/63年移民法令第七章東馬特別條款,包括沙巴及砂拉越州政府,以及兩州移民局在移民權方面的權限及權力,以及入境時須出示證件。
“非沙巴及砂拉越的大馬國民若入境沙砂,早期在入境處是需要出示護照,移民局官員會在護照蓋章,印章上也闡明或提醒民眾只能在沙巴或砂拉越逗留90天。”
陳德明對沙巴《星洲日報》說,使用護照的措施直至大馬卡備有精明晶片,當局可讀取國民個資,加上沙砂州政府同意以大馬卡取代護照作為入境證件後,國民自2006年後可使用大馬卡入境。
他也指出,使用大馬卡入境時,移民局官員會列印入境卡(dokumen gantian perjalanan)予民眾,卡上同樣也會闡明入境限制90天等事項。
“當然,民眾若要繼續使用護照入境也是沒問題。”
日前,一名來自吉隆坡的華裔女子在臉書上張貼入境沙巴被海關人員檢查護照並在護照蓋章只限逗留90天的帖子引起民眾關注,事主質疑明明同是一國,為何入境沙巴需要護照?
事實上,航空公司在官網上已闡明入境沙巴及砂拉越需要出示證件等事項,移民局官網也有列明相關事項。
根據1959/63年移民法令的第七章東馬特別條款,即從第62條文至74條文均闡述沙巴及砂拉越在移民權力的事項。
第64條文闡述沙巴及砂拉越在不影響現有法律下,可行使兩州在第七章中闡明的移民權力。
第66條文則闡述入境東馬州屬者都需要出示證件,除非入境者是東馬人、在沙巴任職的聯邦或州政府公務員、聯邦法院或沙巴及砂拉越高庭法官,以及聯邦或東馬州議會或行政機構成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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