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6日馬新社訊)上訴庭指出,控方在聯邦土地發展局前主席丹斯里莫哈末依沙300萬令吉購置酒店的貪汙罪控,提出2種截然不同的指控。
以法官拿督瓦哲為首的上訴庭三司宣讀判詞時說,根據控方的指控與開庭陳述,指賄賂是對幫助批准購置酒店而獲得的報酬,但在審訊過程中,則改為誘使這名上訴人不要干預購置酒店的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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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出現的問題是,承審法官援引大馬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第16(a)(A)條文的哪一個要素,以鑑定上訴人是否達到表罪成立?究竟是賄賂還是誘使?
“控方不能在審訊過程中改變規則,他們必須遵守指控中的詳細訊息,控狀被改過一次,但原指控中所述的賄賂原因,在修改後的指控中保持不變,指這是上訴人協助獲得批准購置這棟建築的報酬,而不是擔心上訴人會從中作梗。”
上訴庭三司批准依沙的上訴,一致裁決推翻高庭於2021年2月3日判他罪成監禁6年及罰款1545萬令吉的裁決。
另兩名法官是拿督阿末再迪及拿督哥瑪蒂。
依沙在2018年被控9項貪汙罪名,他被指於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12月11日期間,在吉隆坡聯邦土地發展局大廈49樓,通過其前特別政治助理莫哈末再希,向Gegasan Abadi產業有限公司董事成員依旺再德收取309萬令吉現金,作為感謝協助批准聯土局投資機構私人有限公司(FICSB)以1億6000萬令吉收購酒店。
他因而牴觸2009年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第16(a)(A)條文,並可在同一條文第24(1)條文下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過20年監禁及罰款至少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主控團以阿菲再尼佔副檢察司為首,依沙的代表律師是拿督沙烈胡丁。
依沙聞判後鬆口氣
“若被需要 可返政壇”
莫哈末依沙對被判無罪釋放表示感激和鬆一口氣,因為今天的判決使他和他的家人可以恢復正常生活。
詢及他會否重返政壇的問題,他表示這將視情況而定,因為政治是主觀的。
“如果情況良好並需要我再次參與政治,我可以參與;如果只是作為黨的支持者,我不會改變。案件還沒有結束,可能還會有其他上訴,但我確定我是忠誠的巫統支持者。”
與此同時,莫哈末依沙的代表律師沙烈胡丁說,他們隨時準備好應對一旦檢控方對今天的判決提出上訴。
阿菲再尼佔副檢察司指出,他將會向總檢察長通報今天的裁決,之後再決定下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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