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8日綜合電)香港週五公佈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基本法23條草案),其中包含對叛國與叛亂罪處以無期徒刑,亦把對中國共產黨領導階層和社會主義制度的仇恨納入“煽動意圖”罪,把最高刑期提高到7年。
在中國於2020年實施了一項國家安全法後,香港這次公佈的法案將成為香港的第二部國家安全法。該草案在經過一個月的公眾諮詢期後,港府快速推進該法案,並在諮詢結束9天后公佈了這項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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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五公佈的香港基本法23條“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列出5類新的罪行:叛國罪、叛亂罪、間諜罪、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罪和境外干預罪。
當局提議將無期徒刑定為叛國罪、叛亂罪、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罪和煽動中國武裝部隊成員叛變罪的最高刑罰。叛國罪行包括意圖危害中國的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等。
修改殖民時代“煽動意圖”罪
這項法案也修改了香港殖民時代的“煽動意圖”罪,涵蓋煽動對中國共產黨領導階層和社會主義制度的仇恨,煽惑任何北京中央駐港機構人員放棄職責及放棄向中國效忠,最高刑期從2年提高到7年。
根據這項草案,當局可以向法院申請,在沒有指控的情況下可拘留被捕者最多16天,並禁止他們在拘留期間諮詢律師。
適用港境外執行行為
與先前的法案一樣,新國安法規定,這些罪名也適用於在香港境外執行的行為。
至於香港外國企業所密切關注的部分中,這項草案對“國家機密”提出多重定義,不僅涵蓋技術,也涵蓋“重大決策”,以及香港的“經濟和社會發展”。
這項草案也將非法取得、擁有和揭露國家機密定為刑事犯罪,但在特定條件下提供“公共利益”的辯護。在國家機密罪行方面,草案指出,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國家機秘,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
在間諜活動罪行方面,接近、查察、從上方或下方越過、進入或接達禁地,或出現於毗鄰禁地之處(包括透過電子或遙距方式作出上述作為),違法者可判囚20年。禁地是指香港的防衛工事、軍事或國防設施等。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其提供的利益等,違法者可被判囚14年。
在境外干預罪上,在不當手段中,配合境外勢力意圖帶來干預效果下,作出關鍵失實陳述可以入罪。關鍵失實陳述可口頭、書面及“其他行徑作出”,也可明言或暗示。
草案也列明“境外勢力”定義,除外國政府、境外當局、境外政黨、境外追求政治目的的組織,也包括國際組織,以及上述組織的關聯實體或個人。
李家超:儘快完成立法
香港特首李家超表示,香港特區要儘快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早一日完成立法,國家安全便早一日得到有效維護,讓香港能夠全力聚焦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維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他表示,該市正在履行“憲法的責任”,按《基本法》第23條的要求制定自己的安全法。
他還表示,該法案“儘快”通過是居民的“普遍共識”。香港瑞典商會主席奧德比耶在該草案公佈前告訴法新社,香港正進入“未經測試、未知的水域”,並稱該草案的一些定義“模糊”,尤其是盜竊國家機密罪,這可能會對該商會從事類似研究和盡職調查活動的會員產生負面影響,並稱這些活動有助於一個金融中心的運作,並且對像香港這樣的市場經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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