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而言,雖然沒有撰寫遺囑,也能根據分配法令分配相關遺產,但往往這也是許多糾紛的源頭所在。其中錯綜複雜因素,主要因為當我們沒有像遺囑般具體和闡明相關的受益人,那麼諸多被列入分配法令底下的親屬組別者,都能前來挑戰或阻礙有關程序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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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日前發生在霹靂州班臺區兄弟爭產命案,尤其是發現身為哥哥和嫂嫂的受害者,竟然遭到本身親弟弟以非常暴力和兇殘方式殺害乃至毀容,相信許多人一定會感到非常震驚和痛心。
是的,還有什麼家庭悲劇,會比這更殘忍和殘酷呢?
俗語說“情同手足”,而如今卻落得來自同一血緣手足之間的自相殘殺,毀的已不只是一般謀殺案的一具具軀體生命,也包括更珍貴的家族親情和天倫。
爭產風波真有那麼可怕嗎?真有可能導致六親不認,乃至失去基本理性甚至人性嗎?
以我的執業經驗,雖不曾遇過如此嚴重鬧出人命的糾紛,卻也同樣火花四濺,一觸即發。
記得多年前曾經在森美蘭州某小鎮處理過類似爭產案,弟弟一時之間火遮眼按耐不住情緒氣上心頭,結果竟然在老家跟哥哥談判時一言不合,隨手拿起一把鋤頭致傷後者。最終導致兄弟對簿公堂,哥哥通過刑事和民事法向弟弟索償,並要他付出坐牢的代價。
當然,還有更多手足之間,乃至其他至親之間的類似爭產糾紛,包括親生母子、婆媳、乃至婆孫等。雖不至於鬧出血光之災,卻也不幸鬧上法庭,搞到原本可以一家人關起門來和諧解決的家醜,最終大肆外揚暴露在大眾面前。
更悲痛的是,類似案件不像一般法庭訴訟案件得以分出勝負。一家人之間不管誰勝誰負,最終受傷的還是本身至親。
追根究底,其中主要因素是因為很多人往往有種刻板傳統思維偏差,以為家族爭產糾紛只會發生在豪門。又或過於樂觀高估本身的家庭和諧狀況,覺得無需在遺產分配方面特別作出交代。結果往往對本身的遺產規劃避而不談,甚至非常避忌不願正面處理。
最近跟一名向我求助的客戶面談時,他就非常羞澀和難為情地跟我提到,自他太公的年代開始,就一直把家族的土地擁有權分配,當作一項異常敏感的課題,不容任何家庭成員特別提起,並自以為一切問題可建立在親情的基礎上加以解決。年復一年,一代又一代累積下來都沒有特別處理,結果最終導致某些成員如今趁虛而入,想要通過欺詐方式佔為己有。
或者我可以換個更得體角度這麼說。雖然家庭成員之間的珍貴親情和互信的確很重要乃至無價的,但一項有效的遺產規劃,將會進一步鞏固和維持類似和諧關係至下一代。
反之,若完全置之不理或沒做好相關的遺產規劃,很可能弄巧反拙導致一個原本和睦家庭兄弟之間反目成仇,乃至母子之間骨肉相殘。
就如某則來自國外遺囑撰寫公司所刊登的漫畫廣告,即非常一針見血地描繪了某人若沒有妥善規劃本身遺產的後果,猶如當我們往生後升上天堂,在世的諸多至親卻因爭產而陷入地獄窘境。
也由於這種對於遺產規劃的敏感,結果導致很多傳統華人家庭,依然對遺產相關法令一知半解,醒覺低落,甚至至今連擁有權轉讓和撰寫遺囑等基本概念也混淆不清,一律以“kuasa”統稱。
許多人平時為了一家大小勞碌一世人累積了不少產業,卻連一點時間也無法撥出來未雨綢繆作出重要遺產規劃。
事實上我國非穆斯林遺產管理法制度非常簡單,主要分為有或沒有遺囑(testate/ intestate)兩大類。前者隸屬遺囑法令(Will Act)管轄,完全根據產業擁有人在遺囑內的書面意願,分配有關遺產給被提名的相關受益人,包括委任特定執行人加以執行。
後者則根據遺產分配法令(Distribution Act)底下所鑑定的法定受益人,主要分為2個組別:首先是3大至親,包括父母、配偶和孩子(1/4;1/4;1/2)。若以上至親無一健在,則依序輪到兄弟姐妹、祖父母、叔叔嬸嬸、太祖父母、太叔叔嬸嬸;若沒有任何以上親屬,則歸於政府。
簡單而言,雖然沒有撰寫遺囑,也能根據分配法令分配相關遺產,但往往這也是許多糾紛的源頭所在。其中錯綜複雜因素,主要因為當我們沒有像遺囑般具體和闡明相關的受益人,那麼諸多被列入分配法令底下的親屬組別者,都能前來挑戰或阻礙有關程序的申請。或導致一些貪婪或不老實的親屬有機可趁或趁火打劫,乃至最終擦槍走火釀成家庭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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