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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5:01pm 12/03/2024

纳吉

S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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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

SRC案 | 清盤師:SRC資金近1500萬美元  曾轉蒙古前總理兒等人 

供夜报/SRC民事案/
納吉在監獄局人員的押送下,為SRC民事案出庭。(黃玲玲攝)

(吉隆坡12日訊)清盤師安吉拉芭郝斯供稱,根據資金流向圖顯示,子公司設於瑞意銀行(BSI)戶頭的部分資金,曾轉移給蒙古國前總理巴特包勒德的兒子、代理人以及相關公司。

SRC向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和SRC前首席執行員聶法依沙提出的民事訴訟今日續審。安吉拉芭郝斯是起訴方SRC傳召的第二名證人。她是於2021年8月11日受委為SRC和SRC位於英屬維爾京群島子公司(SRC BVI)的清盤師,以鑑定資金交易不當行為、追蹤資金來源和去向,並追回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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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此前是1MDB子公司

在被財長機構全權擁有之前,SRC是一馬公司(1MDB)的子公司。

安吉拉芭郝斯今日通過網上應用程式Zoom供證時指出,在2011年12月27日,Muraset Limited接收來自SRC BVI設於BSI銀行戶頭匯出的1500萬美元,當中逾1490萬美元隨後被轉移至各個實體和個人。

她指出,Muraset Limited是一家於2010年3月9日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

“研究表明,巴特包勒德通過其股東,即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公司Grandcastle Assets Limited控制Muraset Limited。該公司業務情況不明。”

安吉拉芭郝斯說,當中的200萬美元轉移給據稱是蒙古國的政治人物Dash Uranbileg、4萬美元轉移給巴特包勒德的兒子巴圖圖希格。

“450萬美元轉移給張秋英(譯音),據報道是巴特包勒德的代理人兼Muraset Limited董事 。

“140萬美元轉移給金學善 (譯音) ,據報道是巴特包勒德的代理人,也是張秋英的配偶。”

她進一步供稱,454萬美元和250萬美元分別被轉移至Infinite Properties Limited和Bophut Investments Limited,這兩家公司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由巴特包勒德的代理人們所持有。

她此前供稱,SRC轉移大約11億8000萬美元至SRC BVI,這筆資金是來自於SRC從公務員退休基金局取得的40億令吉貸款。

上述11億8000萬美元的資金交易可以分為4個部分,而轉移至Muraset Limited的資金是第一個部分的資金交易,即8億6448萬6500美元當中的部分資金。

針對上述8億6448萬6500美元資金轉移,安吉拉芭郝斯指出,這筆資金分別匯入了數家公司,分別是Cistenique Investment Fund B.V.、Enterprise Emerging Market Funds B.V. 、Muraset Limited、Gobi Resources Coal Ltd以及 Pacific Rim Global Growth Ltd 。

要求納吉承擔11.8億損失

SRC的代表律師此前在發表開案陳詞時指出,納吉通過操縱SRC,從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獲得高達40億令吉貸款。

“納吉為自己謀取至少1億2000萬美元的財富,並在此過程中給SRC乃至人民造成至少11億8000萬美元的損害和損失。損失正在持續累積。

“SRC將通過民事訴訟,尋求法庭諭令納吉應對欺詐行為承擔責任,納吉和聶法依沙有責任支付該公司損失的11億8000萬美元。”

此案將於明日續審。

納吉申請撤SRC案3控狀
總檢署仍未作決定 

納吉在去年8月提出撤銷其在SRC國際公司2700萬令吉洗錢案的3項控狀的申請,總檢察署至今仍未作出任何決定。

此案今日進行案件管理;主控官阿斯魯夫副檢察司告知承審法官慕尼安迪,總檢察署尚未對該申請做決定。

沙菲宜要求宣判DNAA

納吉首席代表律師丹斯里沙菲宜則要求法庭宣判納吉釋放但不等於無罪(DNAA)。

“我們要求法庭行駛酌情權,宣判納吉DNAA,之後控方想的話可以再次提控。”

無論如何,阿斯魯夫強調控方希望審訊能繼續進行,並表明將在9月傳召20至25名的控方證人出庭。

他也要求法庭給予3個月的時間,以便控方能夠準備證人證詞。不過,法官只允許2個月的時間。

下次案件管理5月27日

“這些文件必須在5月20日之前提交。下次案件管理擇定5月27日。”

慕尼安迪此前已擇定9月17、18、19、23和24日的開審時間。

在今年1月的審訊中,慕尼安迪下令此案必須繼續審理,因為納吉是在2019年被提控的,若控方無法在9月17日繼續此案,辯方則可提出DNAA或無罪釋放。

2019年2月3日,納吉對3項洗錢控罪均不認罪,否認通過名為“Amprivate Banking”的銀行戶頭接受2700萬令吉的非法活動收益。

他被控於2014年7月8日在拉惹朱蘭路大馬銀行集團大廈的大馬銀行犯下上述罪行,因而牴觸2001年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法令第4(1)(a)條文,一旦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或罰款500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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