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在去年8月提出撤銷其在SRC國際公司2700萬令吉洗錢案的3項控狀的申請,然而總檢察署至今末作出任何決定。
此案今日進行案件管理。主控官阿斯魯夫副檢察司告知承審法官慕尼安迪,總檢察署尚未對該申請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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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首席代表律師丹斯里沙菲宜則對此要求法庭宣判納吉釋放但不等於無罪(DNAA)。
“我們要求法庭行駛酌情權,宣判納吉DNAA,之後控方想的話可以再次提控。”
無論如何,阿斯魯夫強調控方希望審訊能繼續進行,並表明將在9月傳召20至25名的控方證人出庭。
他也要求法庭給予3個月的時間,以便控方能夠準備證人證詞。惟,法官只允許2個月的時間。
“這些文件必須在5月20日之前提交。下次案件管理擇定5月27日。”
慕尼安迪此前已擇定9月17、18、19、23和24日的開審時間。
在今年1月的審訊中,慕尼安迪下令此案必須繼續審理,因為納吉是在2019年被提控的,若控方無法在9月17日繼續此案,辯方則可提出DNAA或無罪釋放。
2019年2月3日,納吉對3項洗錢控罪均不認罪,否認通過名為“Amprivate Banking”的銀行戶頭接受2700萬令吉的非法活動收益。
他被控於2014年7月8日在拉惹朱蘭路大馬銀行集團大廈的大馬銀行犯下上述罪行,因而牴觸2001年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法令第4(1)(a)條文,一旦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或罰款500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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