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讯)内政部副部长拿督斯里三苏安努亚说,联邦宪法26(2)条款的修正,不仅是为了防止权宜婚姻而褫夺外籍妻子的公民权,也可根据投报褫夺逃妻的公民权。
不过,公正党梳邦区国会议员黄基全认为这不合逻辑,因为外籍妻子至少要居留8年才能取得公民权,如今还要多加两年,就成了10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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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8年已足以证明不是权宜婚姻,俗话说七年之痒,8年的已超出了期限。
黄基全:离异外籍妻或变无国籍
“由于大马不允许双重国籍,条款的修正唯恐会令到离异后的外籍妻子陷入无国籍状态。”
三苏在国会特别议会厅上回应说,政府提供的期限是包括入境许可证的期限在内和其他的条件在内。
“条款的修正并非只用于褫夺权宜婚姻而已,若外籍妻子不理丈夫孩子逃跑了,我们还是可以根据投诉来褫夺其公民权。
“但必须要记得,任何的公民权褫夺的行动并不是自动的,需要有投报和调查过程。”
他也表示目前无从提供到底发生了多少宗权宜婚姻的数据。
不过,三苏强调,政府不会随意褫夺任何人的公民权,必须要有凭有据。
宪法26(2)条款规定,除非死亡,政府可以通过指令撤销两年内解除婚姻的外籍妻子的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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