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訊)內政部副部長拿督斯里三蘇安努亞說,聯邦憲法26(2)條款的修正,不僅是為了防止權宜婚姻而褫奪外籍妻子的公民權,也可根據投報褫奪逃妻的公民權。
不過,公正黨梳邦區國會議員黃基全認為這不合邏輯,因為外籍妻子至少要居留8年才能取得公民權,如今還要多加兩年,就成了10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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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8年已足以證明不是權宜婚姻,俗話說七年之癢,8年的已超出了期限。
黃基全:離異外籍妻或變無國籍
“由於大馬不允許雙重國籍,條款的修正唯恐會令到離異後的外籍妻子陷入無國籍狀態。”
三蘇在國會特別議會廳上回應說,政府提供的期限是包括入境許可證的期限在內和其他的條件在內。
“條款的修正並非只用於褫奪權宜婚姻而已,若外籍妻子不理丈夫孩子逃跑了,我們還是可以根據投訴來褫奪其公民權。
“但必須要記得,任何的公民權褫奪的行動並不是自動的,需要有投報和調查過程。”
他也表示目前無從提供到底發生了多少宗權宜婚姻的數據。
不過,三蘇強調,政府不會隨意褫奪任何人的公民權,必須要有憑有據。
憲法26(2)條款規定,除非死亡,政府可以通過指令撤銷兩年內解除婚姻的外籍妻子的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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