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2日訊)聯邦法院今日駁回警方和政府針對上訴庭裁決的上訴申請,上訴庭裁定他們對一名商人在2018年死於警察扣留所時間存在疏忽。
不允繼續提上訴
以法官拿督林添鑽為首的聯邦法院三司裁定,不允許警方和政府繼續提出上訴,因為他們不符合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96條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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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兩位承審此案的聯邦法官是拿督諾丁哈三和拿督阿布峇卡。
在民事案件中,訴訟當事人必須獲得許可才能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
去年10月30日,上訴庭作出有利塔納巴藍遺孀和其岳父的判決,裁定全國總警長和政府疏忽,導致沒有及時將塔納巴藍送進醫院。
由法官拿督李瑞生為首的上訴庭三司方式將案件發回高庭,以評估需要向塔納巴藍家屬賠償的損失。
塔納巴藍是涉嫌參與有組織犯罪而在2018年3月29日,被警方援引2012年國家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令(SOSMA)逮捕,惟塔納巴藍在同年4月17日晚上8時30被發現暈倒在沙亞南警區總部的扣留所內,被送往醫院後宣佈死亡。
塔納巴藍的遺孀珊蒂、岳父瓦帝安在2021年入稟法庭,對11名警察、全國總警長和政府提出訴訟,指控他們翫忽職守和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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