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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53pm 16/03/2024

港立法会暴动案

港立法会暴动案

港立法會暴動案12人判監 藝人王宗堯入獄74個月

看世界)港立法会暴动案12人判监 艺人王宗尧入狱74个月
香港藝人王宗堯(右)。(法新社檔案照)

(香港16日綜合電)香港西九龍法院週六就2019年香港立法會遭衝擊一案中,藝人王宗堯等共14人被控參與暴動等罪作出判決。暴動罪成的12名被告被判入獄54個月20天至82個月,其中王宗堯被判入獄74個月。

2019年7月1日,香港立法會大樓遭示威者衝擊佔領、並闖入會議廳,王宗堯、民主派初選案被告劉頴匡及鄒家成等共14人被控暴動等罪。劉、鄒等8人早前承認暴動罪,王宗堯(圖右)等4人經審訊後暴動罪成,另有2名涉案記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兩記者被罰款1000至1500港元(約600至9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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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李志豪週六於西九龍法院判刑時引述王宗堯(45歲)求情信指他為人善良、樂於助人,同意辯方指他沒有暴力行為,在現場只逗留約5分鐘,但逗留時間短非有力求情。若每人都像他一樣加入,暴動會不斷延長。此外,以其本身名氣,王的出現會鼓勵及支持其他參與暴動者,激起士氣,令其他人知道其行為得到認同。不過,法官同意王的參與程度屬最低級別,基於他沒有案底,最終判監6年2個月。

至於另一被告劉頴匡(30歲),法官認為他雖然沒有破壞行為,但參與程度並非低,有帶領、號召及煽動的角色,延續了暴動的可能性,其參與屬於重中之重,並以監禁7年作起點,但基於劉在最早階段認罪及無案底,故判監54個月20天,即約4年半。

鄒家成(27歲)進入立法會後,有份撕毀立法會會議廳內的《基本法》小冊子。法官指其罪責極之嚴重,因他撕毀《基本法》、塗鴉牆壁等每一項行為都能激起暴動,其行為帶有煽動性,罪責與使用武器衝擊破壞不遑多讓。法官以最高的7年作為量刑起點,基於鄒認罪及無案底,終判監61個月15天。

本案中判刑最重的被告為林錦均(28歲)。雖然他沒有進入立法會大樓內,但法官指他參與立法會外的暴動,並以鐵馬破壞立法會大門玻璃,引發後來的佔領立法會事件。法官形容林的參與是最嚴重級別,加上他另涉刑毀罪,最後判監82個月、即6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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