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18日訊)一名女員工因月事導致身體不舒服而請了幾天病假,然而僱主卻聲稱員工謊報生病將她解僱;女子不忿被炒,一狀告上法庭,結果獲賠18萬令吉!
本地律師林煒烈在小紅書發文與網民一起探討關於員工請病假的課題時,分享了這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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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解釋,如果員工請的病假是在應得的病假範圍內,那麼老闆不能因為員工請太多病假而解僱他。
隨後,林煒烈在以一宗女員工因月事不舒服請假,慘遭僱主解僱的案例做說明。
他表示,當時女員工不滿僱主以她來月事不舒服請病假為由,無理的將她解僱,因此告上工業法庭,希望法官能還她一個公道。
林煒烈說,僱主極力辯護並聲稱是是員工謊報生病才將女員工解僱。
不過,工業法庭認為女子的病假證明(MC)真實有效,最後法庭宣判罪名成立,女員工獲得18萬令吉的賠償。
林煒烈指出,如果員工濫用病假,如申請病假去度假,或偽造病假證明,那僱主則有權解僱該員工。
此外,在大馬法律,偽造病假證明是件嚴重的事情,而在刑事法典第471條文(偽造假文件)中,一旦有員工竄改病假證明,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過7年監禁及罰款。
早在去年8月,一名女銷售因偽造病假證明而被提告,認罪後被推事罰款7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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