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訊)國會下議院昨日三讀通過“2023年大專法令”修正案,允許大專生以學生代表理事會,或學生團體的名義籌款或接受捐款,惟大專董事會有權制定與籌款相關的規定。
高等教育部發文告指出,這項修正案包含5項條款,共涉及6項規定,其中包括修正案的第15A條文,允許學生代表理事會和學生團體籌款或接受捐款,同時修正案的第一附則第48(11)條文,允許學生代表理事會管理資金戶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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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修正案的第一附則的第48(12A)條文闡明,大專董事會有權制定與第15A條文籌款有關的規定。
其他包括修正案的第16B條文,大專生紀律當局的轉換;修正案的第一附則第48(4)條文,學生代表理事會的任期以學年校歷為準;以及修正案的第一附則第49(2)條文,第48條文規定中的學生代表理事會,適用於其他學生團體。
另外,高等教育部長拿督斯里贊比裡指出,根據數據,在2018至2023年期間,共有1994名學生因犯下學術和非學術類的違規行為,而在1971年大專法令下面對指控。
他昨日以國會書面回覆行動黨勞勿區國會議員鄒宇暉的提問時說,其中945名學生因犯下學術類違規行為而被控,相關行為涵蓋考試抄襲以及攜帶筆記參與考試等情況。
他說,另有1049名學生則犯下非學術類的違規行為。
他指出,非學術違規行為分為幾項類別,例如毒品案、社會或道德案,以及與社交媒體、霸凌、打架和偷竊有關等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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