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訊)2024年有限責任合夥(修正)一讀法案今日提呈國會下議院,其中,修正案建議新增能夠對有限合夥企業擁有絕對控制權的受益所有人。
上述法案由國內貿易及生活費部副部長傅芝雅今日向國會提呈,針對2012年有限責任合夥法令進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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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法案在母法令第20條文中,新增了受益所有人項目。
公司委會將發佈指南
在該法令定義下,若一家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擁有受益所有人,則該人是真正擁有或對有限責任合夥擁有絕對控制權的人。
關於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的受益所有人,將會由公司委員會負責發佈相關指南。
修正案建議新增的第20(b)(1)說明,每個有限責任合夥應保留一份有限責任合夥受益所有人名單,並在名單中記錄。
在該條文下,有限責任合夥企業需要向公司委員會提交關於受益所有人所需的資料及文件。
若違反這個規定,並且罪成,相關合夥人及合規官可判處不超過2萬令吉罰款,若有持續違法行為,每天可追加不超過500令吉罰款。
在第20e新增法令建議,部長(國內貿易及生活費部長)可以通過憲報發佈指令,豁免任何有限責任合夥企業受到相關新增條款的約束。
增自願稽查及法律管理層項目
修正案也在新增的第49條文中,增加企業自願稽查及法律管理層項目。
除了2016年《公司法》第395和第403節以及第一段之外,第III部分第8章第八表格(僅限於與有限責任公司相關的條款)和2018年《公司法》(企業復甦機制)條規,有限合夥企業受限於企業自願稽查及法律管理層,但必須根據需要進行任何修改和調整。
根據修正案第49(a)條文提及,任何供應商若打算根據合約,行使有關有限責任企業判破產的權利,必須在至少30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限責任合夥方,並表明其意圖。
有關條款也不阻礙供應商行使其他權利,包括根據供應商品和服務的合約,接收有限責任合夥企業必要的貨物和服務的付款權利。
新增第76A條文指出,若有限責任企業需要在報章刊登廣告,也可以改為通過公司委員會的官方網站上發佈相關消息,惟需符合當局的規定。
修正案也說明,任何涉及在修正法案生效前的訴訟,都沿用原來母法令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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