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讯)一名公司前董事及其妻子6年前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为自己发放共40万令吉花红,他们今日在地庭被控时不认罪。
48岁的赵子欣(译音)及49岁的王宝华(译音),当时身为Sea Tackle有限公司董事,利用其公司董事的职务,在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下发放公司财产,即为俩人各自发放20万令吉作为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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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夫妻被控于2018年1月30日,在旺沙马朱Sea Tackle有限公司犯下罪行,抵触2016年公司法令第218(1)(c)条文,可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并可依据相同法令第218(2)条文判刑。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多5年,或罚款不超过30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迪厅法官诺丽娜择定此案于5月13日过堂。
此案控方为大马公司委员会的阿米尔副检察司,两名被告的代表律师为王文利(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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