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訊)一名公司前董事及其妻子6年前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批准,為自己發放共40萬令吉花紅,他們今日在地庭被控時不認罪。
48歲的趙子欣(譯音)及49歲的王寶華(譯音),當時身為Sea Tackle有限公司董事,利用其公司董事的職務,在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批准下發放公司財產,即為倆人各自發放20萬令吉作為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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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夫妻被控於2018年1月30日,在旺沙馬朱Sea Tackle有限公司犯下罪行,牴觸2016年公司法令第218(1)(c)條文,可與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讀,並可依據相同法令第218(2)條文判刑。
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多5年,或罰款不超過300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迪廳法官諾麗娜擇定此案於5月13日過堂。
此案控方為大馬公司委員會的阿米爾副檢察司,兩名被告的代表律師為王文利(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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