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有權瞭解政府與大馬機場控股之間的合作細節,以及協議中規定的權利和責任。政府應該採取積極措施,確保協議內容的公開透明。
政府與大馬機場控股簽署營運協議及租賃協議,以運營、管理、維護和發展39個機場及短途起降機場,並且透過大馬機場控股,開發政府持有的土地以提高政府收入。依據交通部長陸兆福所言,新協議為大馬機場控股提供了更多的時間及更大的空間,以做出更多策略性投資提升機場。我們也可以看到,政府給予該公司很大靈活性,以在建設及提升機場方面進行投資,並讓該公司擁有權力,與有興趣投資機場發展的任何一方建立合作,透過承擔機場發展成本來減輕政府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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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表面上看這無疑是一個雙贏的協議,然而我們需要關注的這份長達45年,直到2069年2月11日終止的超長期限的特許權合約協議,會否又變成另一份“不透明的大道合同”。我們也許可以這樣理解,這份協議將大馬機場控股置於機場管理和運營的核心位置,而長達45年的特許權協議是為了能夠為某提供穩定和長期的發展環境。然而這仍不免引起一些公眾的憂慮,擔心協議期限過長,可能帶來潛在問題。
同樣的,長達45年的期限,也引起公眾對協議的監管和透明度產生擔憂。畢竟在這樣一個漫長的時間跨度內,政府與大馬機場控股之間的合作,難免存在著太多不確定性和變化。例如整體的經濟氛圍、機場各類操作技術和法律環境,都極有可能在未來數十年內發生巨大變化,所以相關協議內容能否適應這些變化並保持其有效性,有關方面需要提供詳細說明。此外,期限過長也會導致監管難度增加,因為政府需要確保大馬機場控股在整個協議期間,都能夠遵守內容條款和公共利益。否則出現任何問題或爭議時,解決起來勢必更加複雜,甚至可能引發法律訴訟和糾紛。
至於另一個最重要的,還是協議內容的公開程度;特別是在經歷過南北大道合約解密的艱難,國人對這類擁有特許經營權的特長期限協議,大都有一定的牴觸心理。由於期限長達45年,其中涉及的條款和細節,可能對公眾利益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公開協議內容對於確保合作的透明度和責任性至關重要。公眾有權瞭解政府與大馬機場控股之間的合作細節,以及協議中規定的權利和責任。政府應該採取積極措施,確保協議內容的公開透明。
事實上,政府和大馬機場控股還需要密切關注運營期間,可能出現的變化和挑戰,並及時調整協議內容條款以適應新的環境和需求。只有通過不斷的監督和評估,政府才可以確保合作的順利進行,並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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