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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9:58pm 21/03/2024

宗教学校纵火案

宗教学校纵火案

宗教学校纵火案 | 法院驳上诉申请 青年维持坐牢代替死刑

(布城21日讯)联邦法院三司今日对2017年宗教学校纵火导致23人死亡一案作出最终判决,一致驳回22岁被告要求推翻有罪判决及监禁刑罚的上诉申请。

由于被告在案发时仅16岁尚未成年,根据2001年儿童法令第97(1)条文不能判处被告死刑,而在国家元首御准下,以监禁刑罚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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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润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一致作出上述裁决;另外两名联邦法院法官是拿督斯里哈斯娜及拿督诺丁哈山。

首席大法官:证据确凿

东姑麦润宣读判决时说,联邦法院确认高庭对该男子定罪及监禁刑罚的判决,根据所有证据显示,被告的罪名证据确凿。

她说,承审高庭法官拿督阿兹曼(现为上诉庭法官)也裁定两名关键儿童证人的可信度,分别是第68名证人及第69名证人,而控方提出的间接证据,也证明了被告的罪行。

“我们发现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来动摇这些证明。”

她表示,被告代表律师海占奥马提出的问题,即其当事人的抗辩已经对控方的案件提出合理质疑,然而,法律明确规定,在没有不良动机的情况下,抗辩不能胜于积极认定的事项。

没显示2证人有不良动机

她指出,这起案件中,并没有显示第68名证人及第69名证人拥有不良动机。

她说,其中一名14岁证人在高庭供证时说,听到被告询问何时到案发宗教学校纵火;另一名15岁证人则声称,看到青年及另一人越过宗教学校的围墙,进入宗教学校区域内。

被告在高庭审讯前曾提交一份抗辩陈述书宣称,他没法进入宗教学校内,因为他在宗教学校外吸食大麻,但是他的相关陈述书在高庭阶段被驳回。

高庭于2020年8月17日宣判,被告谋杀罪名成立,由于案发时被告为16岁,在国家元首酌情考量下,免除其死刑以监禁刑罚代替。

高庭也宣判该案件中的另一名22岁青年无罪释放,控方曾对此判决提呈上诉庭上诉,但是被驳回,控方没有进一步继续上诉至联邦法院。

被告提交上诉庭的上诉申请,在去年9月11日被驳回。

被告代表律师海占奥马在陈词时认为,其当事人的谋杀罪名不成立,因为控方提出的间接证据不足以定罪。

主控官侯美玲(译音)副检察司则反驳,有一名控方证人看到被告跨越案发宗教学校的篱笆进入宗教学校。

她认为,被告的抗辩不能胜于积极认定的事项,而第68名证人及第69名证人也没有连累被告的动机。

这起2017年在吉隆坡甘榜拿督克拉末私人宗教学校发生的纵火案,导致被困在宿舍3楼的21名学生及2名教师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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