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1日訊)聯邦法院三司今日對2017年宗教學校縱火導致23人死亡一案作出最終判決,一致駁回22歲被告要求推翻有罪判決及監禁刑罰的上訴申請。
由於被告在案發時僅16歲尚未成年,根據2001年兒童法令第97(1)條文不能判處被告死刑,而在國家元首御準下,以監禁刑罰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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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東姑麥潤為首的聯邦法院三司,一致作出上述裁決;另外兩名聯邦法院法官是拿督斯里哈斯娜及拿督諾丁哈山。
首席大法官:證據確鑿
東姑麥潤宣讀判決時說,聯邦法院確認高庭對該男子定罪及監禁刑罰的判決,根據所有證據顯示,被告的罪名證據確鑿。
她說,承審高庭法官拿督阿茲曼(現為上訴庭法官)也裁定兩名關鍵兒童證人的可信度,分別是第68名證人及第69名證人,而控方提出的間接證據,也證明了被告的罪行。
“我們發現沒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來動搖這些證明。”
她表示,被告代表律師海佔奧馬提出的問題,即其當事人的抗辯已經對控方的案件提出合理質疑,然而,法律明確規定,在沒有不良動機的情況下,抗辯不能勝於積極認定的事項。
沒顯示2證人有不良動機
她指出,這起案件中,並沒有顯示第68名證人及第69名證人擁有不良動機。
她說,其中一名14歲證人在高庭供證時說,聽到被告詢問何時到案發宗教學校縱火;另一名15歲證人則聲稱,看到青年及另一人越過宗教學校的圍牆,進入宗教學校區域內。
被告在高庭審訊前曾提交一份抗辯陳述書宣稱,他沒法進入宗教學校內,因為他在宗教學校外吸食大麻,但是他的相關陳述書在高庭階段被駁回。
高庭於2020年8月17日宣判,被告謀殺罪名成立,由於案發時被告為16歲,在國家元首酌情考量下,免除其死刑以監禁刑罰代替。
高庭也宣判該案件中的另一名22歲青年無罪釋放,控方曾對此判決提呈上訴庭上訴,但是被駁回,控方沒有進一步繼續上訴至聯邦法院。
被告提交上訴庭的上訴申請,在去年9月11日被駁回。
被告代表律師海佔奧馬在陳詞時認為,其當事人的謀殺罪名不成立,因為控方提出的間接證據不足以定罪。
主控官侯美玲(譯音)副檢察司則反駁,有一名控方證人看到被告跨越案發宗教學校的籬笆進入宗教學校。
她認為,被告的抗辯不能勝於積極認定的事項,而第68名證人及第69名證人也沒有連累被告的動機。
這起2017年在吉隆坡甘榜拿督克拉末私人宗教學校發生的縱火案,導致被困在宿舍3樓的21名學生及2名教師喪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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