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2日訊)高庭今日駁回財政部前部長敦達因夫人杜潘納伊瑪,尋求永久取回其國際護照的申請。
申請人納伊瑪要求檢討地庭在她被控未申報資產後,諭令其護照交由法庭保管的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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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拿督阿末巴仄今日裁決時說,地庭法官的決定有效,沒有任何不公義的情況,高庭維持地庭法官的裁決,並駁回這項申請。
今年1月23日,現年66歲的納伊瑪在地庭被控未遵守通知書,以申報其資產,包括Ilham大廈,以及其他數項位於吉隆坡和檳城的資產。
法官阿祖拉當時批准納伊瑪以25萬令吉和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並諭令她將護照交由法庭保管。
阿末巴仄指出,高庭同意控方的陳詞,也就是如果法庭不扣押護照,則無法擔保申請人(納伊瑪)不潛逃。
“本庭認為有潛逃的風險,因為敦達因現在有病在身,所以需要外國的醫藥,而他的護照未交由法庭保管。如果申請人有護照在手,那會有較高的潛逃風險,一去不復返。
“如果申請人慾帶丈夫(達因)出國治療,誠如控方所言,申請人可提出申請,並將緊急處理。”
他表示,護照的附加條件是為確保申請人出席法庭審訊。
法官指出,涉及名人的案件,其中包括曾被控上庭的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聯邦土地發展局前主席丹斯里莫哈末依沙和聯邦直轄區前部長東姑安南,他們的護照也是交由法庭保管。
“為了安全起見,一些案件的護照是交由法庭保管。”
“受查期公平對待”
反貪會:達因妻申請沒價值
此前,反貪會就納伊瑪的申請提出初步反對,並指納伊瑪的相關申請沒有任何價值,因為納伊瑪在調查期間受到公平對待。
反貪會副檢察司瑪茲雅莫海德在答辯書中表示:“納伊瑪的申請沒有任何價值,因為提出的不是憲法問題或違反聯邦憲法中的任何事項。一個人免受自證其罪的權利並非法律規定的絕對權利,也不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
瑪茲雅表示,第36條文賦予反貪會官員獲取資訊的權利,而第36(2)也非永久性條款。
“這並不違反憲法第5條,因為當納伊瑪根據第36條文收到通知的時候,她還未被逮捕,因此在審判前提出違反憲法第5條的問題還言之過早。第8條也沒有違反(憲法),因為第36條不僅適用於納伊瑪,也適用於根據該條款而收到通知的所有人,沒有歧視,所有人都受到相同的待遇。”
她說,以法律角度而言,納伊瑪受到了公平的對待,反貪會官員對待她的態度與任何受到反貪會調查的每個人都一樣,沒有針對她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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