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訊)內政部今日向國會下議院提呈與公民權條文有關的2024年聯邦憲法修正案一讀,並尋求修改8項條文;儘管早前信誓旦旦宣佈不會修改任何與棄嬰有關的公民權條文,但在今日正式提呈法案一讀時,卻將與棄嬰有關的第19(b)條文納入其中。
修正案建議修改第二附表第三部分的第19(b)條文,即任何被發現遺棄在國內任何地方的新生兒,均應推定其母親是大馬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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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任何被發現遺棄在國內的新生兒,他們都會被假定是由大馬籍母親所生,因此可依法自動成為公民。
此前,內政部提呈的公民權修憲案中,建議廢除第19(b)條文,並將“依法”自動獲得公民權換成必須“登記”取得公民權,而引發外界反彈,他們認為這項修改是剝奪棄嬰的權利。
撤回“棄嬰需登記”建議
由於此事引起各方的批判,內閣於本月22日(星期五)在會議上做出決定,同意撤回此前提呈備受爭議的“棄嬰需登記”建議。
當時,賽夫丁聲稱,內政部將會撤銷廢除第19(b)條文和同讀14(1)(e)條文的建議,該兩項條文將獲保留,維持原狀。
儘管今日的法案依然建議修改第19(b)條文,但所涉及的內容只是將“永久居民所生”一詞改成“大馬公民所生”,完全沒有涉及任何棄嬰需登記的條文。
依據現有的聯邦憲法第19(b)條文規定,除非有任何證明,否則任何地方發現的新生兒,皆被推斷其生母為我國永久居民。
另一方面,修正案也建議修改第二附表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並將“其父親”字眼改為“其父母中至少一人”,以允許大馬籍母親能在聯邦憲法下享有平等權利。
法案也建議,只要父母其中一人是大馬公民,包括大馬母親在海外生下的孩子,就能自動獲得大馬公民權。
永久居民孩子無法成公民
不過,內政部的修法建議包括永久居民的孩子不能自動成為大馬人,倘若父母雙方非大馬公民,就算其中一人是永久居民,孩子也無法自動獲得公民權。
這項修正案是由內政部長拿督斯里賽夫丁提呈一讀,並在本次會議中尋求二讀和三讀。
本次國會會議將於3月27日休會,因此,內政部只剩下2天時間進行二讀及三讀辯論和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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