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要防範兒童遭受壞人的拐帶欺辱,更不要他們在學府內受害。愛情是美麗的,但不能藉愛情誘導未成年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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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話是這樣說的:身高不是問題,年齡不是距離。是的,對相愛的兩個人而言,許多事都不是問題,關鍵只在於兩個人是否足夠堅定跨越困難。
但是,有些事卻是不能犯的禁忌,好比說不能誘拐未成年者談戀愛與性愛,不能就是不能,不對永遠都不對!
日前發生的17歲少年與37歲數學教師交往的事件,引起大眾關注,兩人交往已有1年之久。換言之,在男學生16歲即中四之際,育有5名孩子的女教師就與他交往。中學生心智不成熟,教師的所作所為是胡作非為,是違例犯錯,更是在摧毀學生的一生。
事情在社媒熱炒後,少年母親指教育部長的官員已經安排她與部長會面,她屆時會告知來龍去脈。儘管尚未了解事情的全貌,但根據報道,少年家人早在去年9月就已揭發此事,並向警方報案但被告知少年已滿16歲,該名教師不能被定罪。
家人之後向教育局投報,結果女教師被調職到其他縣區,但是之後又被聘請到少年就讀的學校執教下午班。女教師利用職務便利,進出學校接載少年。
另外,警方也證實在去年12月12日接獲母親的投報,指其兒子與數學老師在圖書館一同複習功課後回家,脖子上有紅色印痕。少年指被教師擁抱與親吻後留下印痕。警方因而援引2017年性侵兒童法令第14條文(肢體上性侵兒童)進行調查。
從中可以看到一些難以理解的環節,如家長已經向教育局投訴,教育局也將教師調往其他縣區,為什麼之後卻又聘請她回到學校執教下午班呢?
教育局理應是在掌握了證據,證實教師犯錯後才調職。既然如此,為何又聘請她回來執教下午班?即使對教師有信心,認定她不會重犯,也應知道何謂“避嫌”,何以如此輕率為之?
此外,既然知道教師曾與少年交往,為何學校教職員未有多加留意,仍讓教師藉職務便利,接載少年?學校教職員不少,完全沒人察覺嗎?若有人察覺,又可曾發聲?若察覺者未發聲,這是否是知情不報?若校長已被告知卻無採取行動,是否會被懲處?
與此同時,警方去年12月12日就接獲投報指女教師在少年脖子留下紅印痕,並援引2017年性侵兒童法令第14條文進行調查,又有何結果?家屬報案之後,是否也把此事上告校方和教育局;若有,相關方面是否採取行動?
許多環節令人產生疑問,希望教育部長在會見少年母親時能夠一一釐清,畢竟在校園誘拐未成年者交往是不應發生的事,必須對犯錯者嚴加懲處。
我們要防範兒童遭受壞人的拐帶欺辱,更不要他們在學府內受害。愛情是美麗的,但不能藉愛情誘導未成年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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