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7日讯)一名前客户联系经理(46岁)因失信、挪用财产、伪造文件和涉及价值超过600万令吉的客户金条欺诈,今日被提控80条控状,被告莫哈末赛布里贾尔表示不认罪,要求审讯。
根据与伪造文件有关的46项控状,被告被控于2019年10月15日至2021年1月13日,上午9时至下午4时,在孟沙一家分行使用两份伪造文件充当“黄金保管服务提款表格”(Gold Safe Keeping Service Withdrawal Form)和“保证书”,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471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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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可在刑事法典第465条文下治罪,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监禁最高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在欺诈相关的26项控状中,被告被控于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8月27日,下午2时至4时30分在同一家银行欺骗几名银行职员,使后者相信一些客户想要发行和购买117根金条,被告也使用据称由客户签署的黄金保管服务提款表格,因而抵触刑事法典420条文。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0年及鞭笞,并可另加罚款。
被告也被控7项挪用财产控状,即2021年8月12日至24日期间,被告挪用了属于该银行4名女客户的33根重量在0.05克至1公斤的金条,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监禁6个月至最高5年,另加鞭笞及罚款。
在失信方面,被告指控于2021年 4月 12 日下午1时,在同一家银行盗用属于一名75岁妇女的两根金条,每条重 0.5 公斤,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406条文。
一旦罪成,被告可判处最高10年监禁及鞭笞,另加罚款。
此外,根据控状,被告于2021年9月27日,在一名长者不知情下使用长者的41万1442令吉17仙购买了7根金条。
被告今日是于地庭法官阿兹鲁面前面控,主控官罗海扎副检察司向法官提出30万令吉的保释金,外加一名担保人,并将护照提给法庭保管,每月向最近警局报到。
今日无代表律师出庭的被告则要求法官降低保释金额,因本身在另一个地庭被控另一项控状,有关的银行也将对他兴讼;他同时也要求法官允许他与家人商讨委任律师事宜。
法官最终允许被告以46万5000令吉和一名担保人保释,被告也需向法庭交出护照;法官择定案件于 4月26日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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