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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8:49pm 27/03/2024

前经理

金条欺诈

控80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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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条欺诈

控80罪

涉失信偽造文件金條欺詐等 前經理被控80罪

(吉隆坡27日訊)一名前客戶聯繫經理(46歲)因失信、挪用財產、偽造文件和涉及價值超過600萬令吉的客戶金條欺詐,今日被提控80條控狀,被告莫哈末賽布里賈爾表示不認罪,要求審訊。

法庭
被告莫哈末賽布里賈爾(中)被押上法庭面對80項罪狀的提控。(馬新社圖)

根據與偽造文件有關的46項控狀,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5日至2021年1月13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在孟沙一家分行使用兩份偽造文件充當“黃金保管服務提款表格”(Gold Safe Keeping Service Withdrawal Form)和“保證書”,因而牴觸刑事法典第47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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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可在刑事法典第465條文下治罪,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監禁最高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在欺詐相關的26項控狀中,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8月27日,下午2時至4時30分在同一家銀行欺騙幾名銀行職員,使後者相信一些客戶想要發行和購買117根金條,被告也使用據稱由客戶簽署的黃金保管服務提款表格,因而牴觸刑事法典420條文。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監禁不超過10年及鞭笞,並可另加罰款。

被告也被控7項挪用財產控狀,即2021年8月12日至24日期間,被告挪用了屬於該銀行4名女客戶的33根重量在0.05克至1公斤的金條,因而牴觸刑事法典第403條文。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監禁6個月至最高5年,另加鞭笞及罰款。

在失信方面,被告指控於2021年 4月 12 日下午1時,在同一家銀行盜用屬於一名75歲婦女的兩根金條,每條重 0.5 公斤,因而牴觸刑事法典第406條文。

一旦罪成,被告可判處最高10年監禁及鞭笞,另加罰款。

此外,根據控狀,被告於2021年9月27日,在一名長者不知情下使用長者的41萬1442令吉17仙購買了7根金條。

被告今日是於地庭法官阿茲魯面前面控,主控官羅海扎副檢察司向法官提出30萬令吉的保釋金,外加一名擔保人,並將護照提給法庭保管,每月向最近警局報到。

今日無代表律師出庭的被告則要求法官降低保釋金額,因本身在另一個地庭被控另一項控狀,有關的銀行也將對他興訟;他同時也要求法官允許他與家人商討委任律師事宜。

法官最終允許被告以46萬5000令吉和一名擔保人保釋,被告也需向法庭交出護照;法官擇定案件於 4月26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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