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3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聲稱,第16任國家元首蘇丹阿都拉之前特赦他的時候,除了刑期減半和罰款減低,其實也包括允許他以居家拘留方式服完剩餘的6年刑期。
因此,納吉已於在本月1日(星期一)向吉隆坡高庭入稟司法檢討,要求法庭釐清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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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委會政府等列答辯人
納吉將內政部長、監獄局局長、總檢察長,吉隆坡、納閩和布城聯邦直轄區的特赦委員會,首相署(法律及機構改革)部長、首相署法律事務組總監、大馬政府,列為第一至第七位答辯人。
根據法庭搜索系統下載的申請通知書顯示,納吉要求法庭指示所有或其中一名答辯人,執行國家元首蘇丹阿都拉的特赦諭令,並立即將他從加影監獄轉移到他的住處。
綜合各媒體報道,如果上述附加諭令存在,納吉接著將會以軟禁在家的方式,完成剩餘的刑期。
納吉也要求所有或其中一名答辯人,提供蘇丹阿都拉於今年1月29日頒佈的主要諭令和附加諭令的副本。
他於3月25日致函蘇丹阿都拉,表示打算就該法令向有關當局提交司法審查的申請通知。
“這是因為蘇丹阿都拉於今年1月29日是第16任國家元首,而我這麼做是為了致上最崇高的敬意。
“在同一日(2024年3月25日),我也就相同事宜致函國家元首蘇丹依布拉欣,作為我最崇高的敬意。”
保密原因不展示信函
納吉證實,基於保密及合宜原因,他不會展示致予兩任國家元首的信函。
他表示,他提出司法審查的申請是出於善意,因為他受到了嚴重的影響。此外,他也立即提交了證明通知,以便其申請能在4月10日開齋節前進行聽證會。
報道指出,上述申請的聽證會將於明日由高庭法官拿督阿馬爾吉星聆審。
納吉刑期獲減至6年
特赦局是在今年2月宣佈納吉獲得減刑,刑期從12年減少至6年,納吉可提早在2028年8月23日出獄。
特赦局也決定減少納吉需繳交的2億1000萬令吉罰款,罰款減至5千萬;若納吉沒還罰款,刑期將增加一年至2029年8月23日。
根據聯邦憲法第42(1)條文,國家元首有權對所有已經由法庭下判的罪行,以及在聯邦直轄區、即吉隆坡、納閩、布城境內所犯下的所有罪行,給予赦免、緩刑和減刑。
關於特赦,即分為有條件特赦(conditional pardon)和全面特赦(free pardon)。有條件特赦指的是罪犯減刑,全面特赦則是免除罪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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