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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6:18pm 03/0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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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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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將60萬存自己名下 男子控隱藏他人資金

(吉隆坡3日訊)一名眼鏡銷售員今日在地庭被控於去年協助另一名男子隱藏逾60萬令吉資金,而觸犯刑事法典第424條文,被告否認有罪。

被告28歲的黃立根(譯音,Wong Lit Ken)被控於去年在15碑敦依斯邁醫生花園的住所,幫助70歲的沙林莫哈末阿基隱藏62萬6459令吉,把這筆錢存入自己名下的銀行賬戶,被告明確知曉這筆錢不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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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424條文(不誠實或欺詐轉移或隱瞞財產),一旦罪成,可被判處不超過5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主控官莫哈末阿米爾副檢察司建議,被告保釋金為2萬5000令吉,外加1名擔保人,被告代表律師陳銘翰(譯音)以其當事人仍需要贍養家庭,要求把保釋金減少到1萬5000令吉。

法官阿茲魯達魯斯最終把保釋金定在2萬令吉,外加1名擔保人,擇定案件於5月8日開庭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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