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5日訊)上訴庭今日駁回幼稚園教師英迪拉尋求取得準令狀告全國警察總長藐視法庭,所提出的上訴。
英迪拉是基於警察總長未遵循返還令(recovery order),找出在2009年被前夫帶走的女兒帕莎娜,而提出啟動藐視法庭訴訟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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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拿督阿茲莎為首的三司裁決,高庭和上訴庭受聯邦法院2016年的裁決約束,也就是當存在兩項相互衝突的監護令時,則不能發出返還令。
上述的兩項監護令是指伊斯蘭法庭將3名子女的監護權判給英迪拉前夫莫哈末利祖安(原名帕馬納登),以及民事高庭將監護權判給母親(英迪拉)。
2監護令有衝突 警方可不採行動
阿茲莎指出,聯邦法院也在2016年裁決,當存在兩項相互衝突的監護令時,可對警察總長不採取任何行動之舉,網開一面。
她提到,上訴庭同意高庭的觀點,也就是英迪拉不具任何理由,以申請準令起訴警察總長藐視法庭。
三司也諭令英迪拉支付1萬令吉堂費。另兩名法官是拿督仄莫哈末和拿督哈欣韓沙。
2016年,聯邦法院就英迪拉所提出的訴訟做出裁決。
英迪拉當時興訟的理由是,警察總長未執行逮捕令,以逮捕沒歸還孩子給他的前夫,以及未執行返還令,以找出其女兒的下落。
聯邦法令諭令警察總長逮捕違抗高庭庭令的帕馬納登,因為未將幼女歸還給英迪拉。不過,聯邦法院並未發出英迪拉所要求的返還令。
法院也將此案退回怡保高庭審理,以讓高庭法官監督當局向帕馬納登執行逮捕令的進度。
2009年3月3日,帕馬納登單方面為其3名子女改信伊斯蘭,他隨後向伊斯蘭法庭取得3名子女的監護權,並在稍後將當時11月大的女兒帕莎娜帶走。
民事高庭則是在2010年3月11日將監護權判給英迪拉。
英迪拉興訟要求逮捕未遵守監護令的帕馬納登,高庭隨後裁決他藐視法庭罪名成立,併發出逮捕令。
然而,警察總長拒絕執行這項逮捕令,理由是警方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因為存在著兩項相互衝突的監護令。英迪拉就此興訟,並在2014年9月取得庭令,以強制警察總長向帕馬納登執行逮捕令。
2014年5月30日,英迪拉在高庭取得返還令,以指示警察總長,下令相關警官確保他們在每月的首周入稟宣誓書,以向法庭彙報找出帕莎娜下落的最新進度。
她聲稱,警方未入稟宣誓書,她隨後入稟啟動藐視法庭訴訟的準令申請。
2022年8月4日,怡保高庭駁回英迪拉尋求起訴警察總長藐視法庭的準令申請,促使她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律師拉仄斯和薩奇普利特拉代表英迪拉,高級聯邦律師曼吉蘭潔代表警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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