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從小處著手,確保每個項目的頒佈都必須經過公開招標以外。宏觀而言更要重新檢討一些類似的不必要政府項目,以及儘量善用旗下的公共服務單位去處理各項本身能夠勝任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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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長期供應和管理政府官車的Spanco公司,其集團主席陳華春日前因被指控誤導財政部而在刑事法典第420條文下被提控。此個案可以從幾個角度分析。
很多人可能不理解,類似合約究竟是在提供什麼服務?為何會涉及超過上萬輛官車和總值超過39億令吉天價鉅款?
簡單而言,根據我過去在政府部門工作的經驗,有關服務主要涉及提供政府官車給內閣成員和各部門高階主管,以及相關的長期維修服務。
但可能也有不少人會好奇,既然有關公司又不是汽車製造商或代理,而我們的公共服務體系又有上百萬大軍和林林種種的部門和單位,為何不能夠直接將有關維修或協調工作交給其中一個政府機構管理?為何需要像當年敦馬1.0任期時所主張的政府私營化計劃般,把有關瑣碎行政工作交給一傢俬營公司,而且還耗資猶如天價般高昂的公款。
除此,在一些關鍵服務範疇和細節方面,例如當許多州政府陸續宣稱為了節省公款,而直接購買一些日本品牌車款作為官車的最新趨勢下,為何擁有更多資源的聯邦政府,卻依然選擇跟有關公司租賃而並非直接購買新官車?前者的有關經費,不是肯定比後者來得高嗎?我認為有關當局理應在這方面更透明向國民交代,甚至直接檢討往後類似服務的必要性。
無論如何,此個案之所以浮上臺面,則離不開成功集團早前對此服務項目頒佈的不滿,包括於去年向SPANCO和政府採取民事訴訟行動有關。
簡單而言,當敦馬2.0政府於2019年重新招標有關工程,原本標價最低並與NAZA控股組成聯營公司的成功集團,已成功取代SPANCO獲得上訴特許經營項目由財政部所發出的政府頒發意向書(LOI)。
但於2020年隨著喜來登政變,國盟慕尤丁政權上臺後,有關成功集團所獲得的政府意向書即被取消,並重新頒佈給比該集團標價高出多達7億令吉的SPANCO。
所以,成功集團主要以不公取消有關政府意向書的基礎展開民事提控。當然,我預測該集團也會嘗試索取其它賠償,包括在取得有關政府意向書後,針對該項目所作出的各項投資成本。
因此,我相信如今聯邦政府之所以選擇刑事提控SPANCO掌託人,主要是為了回應成功集團的有關民事訴訟。
無論如何,出人意表的是,當早前很多人以為當局會依循成功集團的民事行動基礎或脈絡,站在一貫非常政治化的瀆職或濫權的角度提控慕尤丁或SPANCO。當局最終卻選擇了一項非常有趣和令人始料不及的基礎,即以誤導財政部擁有30%土著股權的角度,在刑事法典第420條文的欺騙罪名下提控陳華春。
首先必需承認的是,有關420條文是一項非常廣泛卻又鮮少被動用的條文。包括根據我的執業經驗,即便許多商業犯罪或欺詐個案已符合甚至遠遠超越有關條文的定義門檻,但警方也不常援引有關條文來嚴懲相關的犯罪或詐騙集團。
既然平時連平民百姓受騙的個案也不願在此有力條文下受理,您說如今在起訴陳華春的個案裡,受欺騙的竟然是堂堂財政部乃至政府。很明顯的,當局在這方面要證明本身如何受騙的舉證責任,可謂非常不簡單。而慕尤丁在此案作為當時首相的決策立場,也將對此案起著非常微妙的關鍵影響。
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連一般私人界的商業交易或合作都會做最基本的就職調查工作(due diligence),如通過大馬公司委員會(SSM)的網頁進行相關的公司股權搜尋。
而如今當局在頒佈有關數十億令吉龐大項目之前,竟然完全沒有向SPANCO進行基本的公司股權搜尋。這說得過去嗎?
若這屬實的話,是否也意味著我們政府還有其它更大的項目,也是通過如此草率的方式輕易頒佈?更重要的是,類似30%土著股權條件,是否還符合時宜和國際競爭力?究竟當局在這方面是否有一些更嚴謹和專業的標準作業程序和指南?
隨著如今提高銷售和服務稅(SST)後,我認為當局理應在這方面的公款運用方面,更為透明、負責和謹慎。除了從小處著手,確保每個項目的頒佈都必須經過公開招標以外。宏觀而言更要重新檢討一些類似的不必要政府項目,以及儘量善用旗下的公共服務單位去處理各項本身能夠勝任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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