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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2:33pm 17/04/2024

AI

人工智慧

李建良

AI规范的历史镜象

科技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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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

李建良

AI规范的历史镜象

科技转型

AI規範的歷史鏡象

作者:李建良(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兼所长)

1865年4月29日,發行於英國的一期畫報中載有如下插圖。這本名為Punch;or,The London Charivari的平面媒體,創刊於1841年,因John Leech手筆cartoon 1.,讓“卡通”一詞有了現代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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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張詼諧有致的圖說標題是:“Mechanism for the Million”,敘說人與機器的若干故事與想法,摘錄一段:“Mr. BABBAGE’s Calculator is a mere mechanical infant to our gradually matured inventions. We reap, we sow, by machinery; and at no great distance of time the world shall see a new machine for cutting down household expenses. We shall cook by machinery; we shall have our mashed potatoes by machinery.”再highlight一句:“From thinking of machinery, we shall at last arrive at thinking by machinery, and Man himself shall be, as presented in this initial etching, a mere machine.”

科技轉型與規範變遷,其來有之,今古皆然,殆不足奇。科技的發展與人類的自我應許,形影相伴,期待間雜著疑懼,上圖表露一二、印痕了人類的物化慣性與不斷循環的人性異化史。

總是,創新與規範隨著革命不斷推移,非僅得見於今日。雙重矛盾的感覺,源於人的本性,時間從不停驛,革命未曾消失,人性始終未變。科技演化過程中堆壘的社會問題,比肩於工業革命的科學成就,)無從例外。“智慧出、有大偽”這句警語的歷時性,反映出科技與人文反思的現實性與共時性。政經社文、法律言說、哲學思辨,過往的人社思想與實踐,以當今視角來看,不若是以史為鑑,考諸東西史傳所垂,汲取可供師法的經驗與資源,聊以延續人類的系統性思考。

自動與自駕車

自駕車,AI的主要話題之一,電車難題成為顯學,拜此之賜。自駕車是汽車工業的進行式與未來式,也是自動車發明、創新、應用過程不可分割的環節,一脈相傳。打從自動車首發伊始,規範需求與法律問題就一直環繞在事故的防免與責任的追究,為汽車量身定製的法律也早在19世紀末便已應運而生,承續至今。“危險責任”(注1)與“責任保險”(注2)堪為人類因應新科技問題的智慧結晶與制度理性的展現,能否無縫接軌套用於AI控制下的各型交通工具,與企業責任的發展脈絡同步並進?拭目以待。至於“能否上路”的許可法制,牽涉行政管制千絲萬縷的公法思維,問題似新,棘手如舊!

AI规范的历史镜象

數據資本主義

自動交通工具是工業革命的先聲之一,工業革命引發的社會問題與政治動盪,則遠大於交通工具產生的衝擊。18世紀,工業蒸氣機的發明(改良)標記了工業革命的新頁,隨著蒸氣機驅動模式的進化(自動化),歐洲的社會秩序與經濟關係為之丕變,自由貿易、資本主義等成了機器時代的關鍵詞,擴及全球,影響及今。工業革命改變了人類的生活方式,開啟了法律制度的轉型與進化,專利權的濫觴(1623年)只是一例;與之併發的社會問題,如資產分配不均、貧富差距加大形成的社會階級,衍生出時代性的管制與規範需求。社會弱強之異,促使現代《勞動法》從傳統私法秩序中肇分而出(注3),民法的“僱傭關係”(注4)被《勞動基準法》的“勞僱關係”(注5)所取代,勞工之於僱主的依附性與從屬性,既成為規範的需求所在,又是規範的標的特徵(注6)。在《勞動法》的規範天平上,僱主的權重逐漸下降,砝碼大舉朝向勞工(受僱人)方向移動,衡器傾斜已是正常之舉。勞動者的保護蔚為法規範秩序的核心要素與勞動法學的主軸任務。立法者不時舉起看得見的手,進入私法秩序中調整允應對等的利益關係(應然),修正實際上不對等的權力結構(實然),形塑類如勞動集體抗(鬥)爭的新式實踐工具。

從大歷史的角度來看,如果說工業化(工業時代)的特徵是勞動的資本化,那麼數位化(數位時代)的現象與趨向則是資料的產值化,一般所謂的data monetization(數據貨幣化),特別是個人資料的流量與跨國變現率與日俱增。時興的大數據課題,絕大多數且值得關注的其實是巨量個資。身處數位時代,個人的資料或有意或無意或被迫地釋出,同時也釋放出巨量的實驗可能與創新能量。儘管機會人人平等,但無可諱言的是,有能力大規模、無窮盡蒐集、處理、利用個資的是“國家”與“企業”。君不見此二數位時代的Janus正展開質與量的數位軍備競賽,後者主要是在全球化之下變身的數據資本家,如Amazon、Apple、Facebook、Google、Intel、Microsoft 等;前者如中國、歐盟與美國等,已被歸類為AI賽局的贏家(注7)

數位世界的個人,其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的資料,與擷取個人資料的雙巨頭(新巨靈)之間形成的不對等關係,近似於勞動者與僱主之間的歷史演進過程。個人資料保護的規範法制,早在上世紀即已成形,並蔚為一項獨立的法領域。隨著科技的快速發展,個資法制逐漸捉襟見肘,其本身也正處於轉型、進化與升級的階段,是否建構足以調整並平衡“資料所有者”(類如勞工)與“資料處理者”(注8)(類如僱主)之間利益關係的法律框架,有待觀察。以數據為元素所形成的AI規範網絡與法秩序的建立,或許可以借鏡勞動法中以勞工保護為取向的規範思維與法律機制(把砝碼集中到“資料所有者/新勞工”身上)。與此同時, AI也可能促使勞動法本身的調整進化,乃至於典範變遷,自是不容忽視。

人法史

儘管歷史的教訓是人類從不記取歷史的教訓,歷史一直是人類解決自身問題的最佳參考書。法律作為維繫人類社會生活秩序的制度之一,構成人類歷史與文明的一部分,因人地時空的交互作用,而產生各種不同的形貌;深植在人心的歷史記憶與傳承基因,也會或隱或顯地影響法治的發展與演進;法史學的成形、發展與應用,其來有自,亦必然存,AI時代尤不能少。

“回到過去,試著讓故事繼續”,歷史不只為AI規範(人工智慧法)建構,儲備待掘的思想資產,通過法史學的方法與路徑,可以檢索或復原人類過往面對科技的法律經驗與法意識,為速變的數位轉型進行歷史詮釋,試著在破壞性數位創新的過程中,使人類本然的創造力與法律制度的承載力得以兼容幷蓄,為不同學科與各類部門建立相稱和諧的人際信賴基礎。

AI革命不會踏著漸進式的腳步前進。如果科學的進步不是知識的線性積累,而是推翻典範的週期性革命(Thomas Kuhn語),那麼根基於人性(善或惡)的規範科學是否也要賴此路徑?科學術語與詞彙的不斷翻新,時折予人對周遭事物初感陌生,讓科技與文明得以穩健並進的橋樑,始終繫於制度的理性。

人流與車速一日千里,人性與尊嚴與生俱來。有人,就有人性論;尊嚴幾何,似有還無,點滴可追,比如Pico della Mirandola的de hominis digitate(1468),或當世流行的Kant尊嚴誡命(1797)。誰曾想:從人權思想啟蒙到立憲行動實踐的漫漫長路上,法學論著或法律文件中大量出現“尊嚴”(不管哪一國語言),卻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為什麼?

注:

1.僅舉一例,臺灣的《公路法》第64條第1項:“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損毀、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其事故發生系因不可抗力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所致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2.例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3.勞動關係,自古有之,勞工的大量立法,Labour law或Arbeitsrecht成為一項法學名詞與學科,則是18世紀末葉的事。參考Johannes Schregle and C. Wilfred Jenks, Labour law, in: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https://www.britannica.com/topic/labour-law.

4.臺灣的《民法》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5.勞工:指受僱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第2條第1款)。僱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臺灣的《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款)。

6.勞動契約:指約定勞僱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臺灣的《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

7.資料來源:Center for Data Innovation,科技發展觀測平臺:STPI,科技發展觀測平臺,https://outlook.stpi.narl.org.tw/index/focus-news?id=4b1141006e7eb85a016e8b958。

8.“處理”一詞意涵,採GDPR第4條第2款processing的定義:“任何對個人資料或個人資料關連進行之運作或系列運作,不問是否透過自動化方法,如蒐集、紀錄、組織、歸類、儲存、編輯或修改、復原、檢索、利用、以傳送、輸出或提供使用之其他方式公開、比對或連結、限制、刪除或銷燬。

按:本文轉載自“臺灣人工智慧行動網”,鳴謝教授同意授權。更多資訊,歡迎出席第27屆林連玉講座。

講座資訊
日期:2024年5月1日(星期三)
時間:上午10點至下午1點
地點:林連玉紀念館三樓活動空間
主講:李建良教授(臺灣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兼所長)
主持:李銘傑博士(馬來西亞拉曼大學李光前理工學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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