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8日讯)大马律师公会认为,总检察长于去年9月4日寻求法庭让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获得“释放不等于无罪”(DNAA)的决定是违法、非理性及不合理的。
大马律师公会于去年12月初入禀吉隆坡高庭申请准令,以挑战高庭批准阿末扎希在健康思维基金会贪污案47项控状中获得DNAA的裁决,以及要求撤销总检察长于去年9月4日寻求法庭让阿末扎希获得DNAA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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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法官拿督阿玛吉星今日聆听申请方(大马律师公会)及答辩方(总检察长和阿末扎希)的代表律师进行的口头陈词。
安美嘉:非一般案件
大马律师公会的代表律师拿督安美嘉陈词时指出,总检察署在寻求法庭让阿末扎希获得DNAA的决定让案件出现了争议。
她说,经过这么长时间(审讯), 这并非一般的案件。
她指出,在全国大选之后及阿末扎希出任副首相后,阿末扎希入禀了数份陈情书,要求撤销控状。
“作为控方的总检察署突然提出申请DNAA,并给出11项理由。”
她举例,这些理由包括了总检察署声称此事导致作为控方的总检察署,以及作为调查机构的反贪会的名誉和名声受到玷污,在公众心中总检察署和反贪会的声誉看似被特定人士操弄。
“总检察署指出,被告(阿末扎希)的陈情书也触及对其展开调查的问题,有关问题涉及被告在庭上面对控状的之前、期间和之后的时间段,被告称调查是仓促、粗心、不成熟和不完整。
她说,总检察署声称为了不否决阿末扎希的权益,以及不让司法不公的情况发生,因此有必要停止对被告作出的指控。
“总检察署提出的这些理由是否合理?是否足以中止审讯?他们(总检察署)是在批评着他们自己。他们应该在此事件上承担责任。”
她也说,大马律师公会提出的这项申请并非毫无意义。
联邦律师:总检长拥最终提控权
另一方面,代表总检察长陈词的高级联邦律师三苏博哈山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145(3)条款,总检察长被赋予最终提控决定权,总检察长的决定不能在法庭上受到质疑。
他说,大马律师公会未能证明总检察长的决定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也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来支持论点。
郑宝德:律师公会是多管闲事机构
此外,阿末扎希的代表律师拿督郑宝德在陈词中指出,申请人(大马律师公会)只是一个多管闲事的机构,因此在本案中缺乏诉讼资格。
他说,简而言之,申请人不是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
他也说,总检察长寻求DNAA的决定并不受法庭检讨,除非该决定被证明是违法或恶意的。
在聆听了申请方和答辩方的陈词后,阿玛吉星择定6月27日,裁定是否发出准令予大马律师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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