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8日訊)大馬律師公會認為,總檢察長於去年9月4日尋求法庭讓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獲得“釋放不等於無罪”(DNAA)的決定是違法、非理性及不合理的。
大馬律師公會於去年12月初入稟吉隆坡高庭申請準令,以挑戰高庭批准阿末扎希在健康思維基金會貪汙案47項控狀中獲得DNAA的裁決,以及要求撤銷總檢察長於去年9月4日尋求法庭讓阿末扎希獲得DNAA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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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法官拿督阿瑪吉星今日聆聽申請方(大馬律師公會)及答辯方(總檢察長和阿末扎希)的代表律師進行的口頭陳詞。
安美嘉:非一般案件
大馬律師公會的代表律師拿督安美嘉陳詞時指出,總檢察署在尋求法庭讓阿末扎希獲得DNAA的決定讓案件出現了爭議。
她說,經過這麼長時間(審訊), 這並非一般的案件。
她指出,在全國大選之後及阿末扎希出任副首相後,阿末扎希入稟了數份陳情書,要求撤銷控狀。
“作為控方的總檢察署突然提出申請DNAA,並給出11項理由。”
她舉例,這些理由包括了總檢察署聲稱此事導致作為控方的總檢察署,以及作為調查機構的反貪會的名譽和名聲受到玷汙,在公眾心中總檢察署和反貪會的聲譽看似被特定人士操弄。
“總檢察署指出,被告(阿末扎希)的陳情書也觸及對其展開調查的問題,有關問題涉及被告在庭上面對控狀的之前、期間和之後的時間段,被告稱調查是倉促、粗心、不成熟和不完整。
她說,總檢察署聲稱為了不否決阿末扎希的權益,以及不讓司法不公的情況發生,因此有必要停止對被告作出的指控。
“總檢察署提出的這些理由是否合理?是否足以中止審訊?他們(總檢察署)是在批評著他們自己。他們應該在此事件上承擔責任。”
她也說,大馬律師公會提出的這項申請並非毫無意義。
聯邦律師:總檢長擁最終提控權
另一方面,代表總檢察長陳詞的高級聯邦律師三蘇博哈山指出,根據聯邦憲法第145(3)條款,總檢察長被賦予最終提控決定權,總檢察長的決定不能在法庭上受到質疑。
他說,大馬律師公會未能證明總檢察長的決定確實存在違法行為,也沒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證據來支持論點。
鄭寶德:律師公會是多管閒事機構
此外,阿末扎希的代表律師拿督鄭寶德在陳詞中指出,申請人(大馬律師公會)只是一個多管閒事的機構,因此在本案中缺乏訴訟資格。
他說,簡而言之,申請人不是受到不利影響的一方。
他也說,總檢察長尋求DNAA的決定並不受法庭檢討,除非該決定被證明是違法或惡意的。
在聆聽了申請方和答辯方的陳詞後,阿瑪吉星擇定6月27日,裁定是否發出準令予大馬律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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