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18日讯)高庭裁定一名商业大亨与他妻子达成的婚后协议有效,其中包括允许他在婚姻期间拥有情妇的协议。
高庭法官依罗在一份长达91页的裁决书中表示,“只要没有违反任何法律,非穆斯林的婚姻双方有权根据自己独特的需求、意愿和情况决定他们的关系和生活方式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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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这名为HLC的新加坡妻子在1997年8月,也就是他们婚后的一个月,自愿与她的丈夫PTL达成了协议。
她指出,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56条文承认了非穆斯林配偶之间所拟定的婚后协议。
早前,这名妻子提出离婚申请,并辩称婚后协议不具备可执行性,因为她是在无知、压力和胁迫下签署这份协议。
然而,法官拒绝了妻子的辩护,并指出她是在见证人面前签署了该协议,并在每一页上都签了名。
据悉,当这对夫妇结婚时,该妻子已经是一名有2岁孩子的单亲母亲。随后,她与被告丈夫生育了5个孩子。
该协议的其中一项条款允许在登嘉楼拥有财产和巨大商业利益的丈夫,在任何时间能拥有一名情妇。
2020年10月,妻子以丈夫通奸和无理行为为由,带着孩子离开了夫妻共同居住的住家。
随后,她提出了离婚申请,并寻求自己和2名孩子的赡养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分,以及向一名被称为GEN的另一名答辯人寻求赔偿金。她指控GEN与她丈夫通奸,导致了他们婚姻破裂。
与此同时,丈夫提出反诉,具体要求根据婚姻协议进行赔偿,并要求妻子还回金钱与珠宝。
最终,法官裁定丈夫包养情妇并不违法。
法官还表示,妻子无权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54(1)(a)条文,将通奸理由作为导致他们婚姻破裂的原因,因为她曾容忍丈夫的不忠行为。
根据第54(1)(a)条文,法庭在调查婚姻破裂时,如果起訴人发现无法与答辯人继续共同生活,则会考虑通奸的理由。
尽管如此,法官还是批准了这对夫妇离婚申请,使该判决成为绝对的判决和案例。
“在我看来,这段婚姻已经走到了尽头。显然,起訴人最初将这段婚姻关系视为确保自己和孩子经济稳定的手段。
“尽管起訴人后来与答辯人生育了5个孩子,但她仍然主要是出于方便和经济因素而维持这段婚姻。
“相反,答辯人承认与起訴人结婚更多是出于责任感,而不是真正的爱情,因为她在未婚先孕。”
法官还裁定,夫妇之间关于监护权和赡养的协议条款不具有约束力,并命令丈夫需支付妻子1万令吉作为配偶的赡养费,另外支付6000令吉用于抚养他们的孩子。
另外,法官还下令分配夫妇的共同财产,包括不动产、轿车、金钱和公司股份。
然而,法官驳回了妻子对GEN的赔偿要求,因为没有通奸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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