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支持電子發票制度,但如果擴至路邊小攤小販就必須三思而行,因為這對小商販是難以承受的負擔,所以建議不妨將攤販按規模大小”ABC“分類,將所有攤販納入管制(證照),每年按分類收取定額稅收,這是避免擾民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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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將從明年7月1日起,全面落實“電子發票”(e-Invoice)制度,如果制度正式開跑,意味著即使在巴剎販賣青菜魚肉,或在路邊攤賣糕點炸香蕉的小販,可能也得開立電子發票以供內陸稅收局驗證。
4月6日,內陸稅收局發出《電子發票特別指南2.1》闡明,電子發票系統將分階段進行,期間小販可以暫時以手筆寫收據;不過,一旦新措施全面落實後,小販必須為“每一筆銷售”開出單一或合併性的電子發票。交易開電子發票成了全民運動。
理論上,電子發票可以讓平常不納稅的小商小販、影子經濟(亦即地下經濟),包括菸草走私、毒品、賣淫、賭博;合法但未註冊的正規領域,包括在線業務、網紅、未記錄的現金交易和未呈報收入的兼職工人等,皆無所遁形。
理論很完美,但實務上窒礙難行;其一,正規且長期營業的小商販、路邊攤,如果有能力(或有耐心)為“每一筆銷售”開出電子發票,大概早就創業開公司了;其二,如果只是每星期到夜市擺攤4小時的臨時攤販,或每年在開齋市集才露臉的攤販,更不可能配合使用電子發票;其三,影子經濟“經營者”,上下游之間本就是“共犯結構”,怎麼配合推行電子發票而“自投羅網”?所以只有在線業務、網紅、在正式企業上班的兼職工人跑不掉!
就算有心配合電子發票的小攤販,也會因為“繁文縟節”而弄不懂,當弄懂了就更不願意配合,最後搞得全民被政府冠上“大逃稅”的罪名,接下來怨聲載道。
我們希望政府“想清楚,想得周延一點”,立法者是否曾經當過小商販?要不然看起來的良法美意,在百姓眼中卻成了“苛政惡法”。
4000億令吉的攤販與地下經濟產生的稅收,看來是一塊大肥肉,但最終“全民配合演出”所付出的成本遠多於稅收。主要數據庫(PADU)作為一個涵蓋馬來西亞公民及永久居民的個人與家庭資料系統,不算太複雜,但一半的國民連上網花半小時“一次過”填寫資料都不願意,所以想要攤販們“時時刻刻、天天月月年年”(每筆交易)都要配合電子發票的推行容易嗎?
我們同意每月呈報電子發票能夠防堵正常營運的企業逃稅,“每月呈報”使得企業無法在財務年度期間“調整”營收;但要小攤販學會按月報稅就強人所難了。據瞭解,他們只能每天紀錄收入,每個月請會計事務所協助整理呈報,月費用介於300令吉至500令吉之間,這教“花錢拿工來做”!
針對小攤販可否豁免開電子發票?星洲日報曾於2月專訪內陸稅收局首席執行員阿布達立,他指出,當局會考慮設定門檻的建議,但是“目前”是希望所有人都先加入。“先加入”?不如先做“可行性評估”,因為“先加入”最終會雞飛狗跳的繞一圈後回到原點(宣佈攤販不必加入)!
目前確認的是,電子發票會分階段進行,年收入或年營業額1億令吉或以上的納稅人將於今年8月1日開始施行;年收入或年營業額2500萬至1億令吉的納稅人,則是明年1月1日;明年7月1日則拓展至所有納稅人。
在特定情況下,買方須扮演供應商的角色自開電子發票,交給稅收局驗證;買方可以使用電子發票作為報稅時的開銷證明,另一方則無需開發票,電子發票的最終概念,就是取得完整的收入和開銷的證明。
當實施電子發票制度後,稅收局能夠同時掌握買賣雙方的資料,這些資料都不能造假,任何一方都無法偽造發票,這就是和傳統發票制度的不同,並且可以讓4000億令吉的“影子經濟”無所遁形,當然這只是“希望”。
當全民投入“電子發票運動”後,最完美的結果是政府增加數以十億令吉計的額外稅收,但代價是全民“慌亂”的配合。稅收重要,但反貪更重要,上月底首相安華不是因為幾個關稅局的貪汙,造成20億令吉的稅收損失而痛心?
總歸一句話,我們支持電子發票制度,但如果擴至路邊小攤小販就必須三思而行。建議將攤販按規模大小分類,每年收取定額稅收,這可避免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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