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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31pm 24/04/2024

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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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IA枪击案 | 于哥市地庭面控 被告不认罪

全国:(已签发)国际机场枪击案被告在哥打峇鲁地庭面控,被告不认罪。
被告哈菲祖(中)被带上哥打峇鲁地庭,面对7项控状。(罗水萍摄)

(哥打峇鲁24日讯)在吉隆坡国际机场连开两枪狙击妻子并在哥打峇鲁落网的38岁嫌犯哈菲祖,今早在哥打峇鲁地庭面对7项控状,惟,他要求聘请律师为其辩护。

被告是今早8时33分被警察押往哥打峇鲁第三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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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1971年军火法令(增刑)第8条文(非法持有军火),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条文(没有准证下拥有爆竹),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108(3)(F)条文(盗用车牌号),以及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25(1)(o)条例下,一共面对7项控状。

根据第一项控状,被告被控非法拥有一把“Glock 19 Austria”型号的土耳其制手枪,因而抵触1971年军火法令(增刑)第8条文(非法持有军火)。一旦罪成,最高监禁14年及鞭笞6下。

第二项控状,被告被控非法拥有33枚“PMC 380 AUTO”型号子弹,因而抵触1960年军火法令第8(a)条文(非法持有军火)。一旦定罪,可被判少过7年监禁或罚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第三项控状,被告被控非法拥有一包球形炮竹,故抵触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条文(没有准证下拥有爆竹)。一旦定罪,可被判少过7年监禁或罚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与此同时,被告因非法持有及使用他人身份证(3张),而在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25(1)(O)条例下,面对3项控状。一旦罪成,将面对最高监禁3年或罚款最高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第7项控状下,被告因使用假车牌,而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108(3)(F)条文(盗用车牌号)。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低5000令吉,最高则2万令吉,或监禁不少过1年,或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法官聂哈比里不允许被告在第一至第三项控状下保外候审,并同意被告扣押在双溪毛糯监狱。此案择定于5月23日重新过堂。

本案的副检察司是阿末法益及茜蒂依达巴尤。

另外,被告在哥打峇鲁法庭后,随即被押返雪州。

哈菲祖是本月14日凌晨在吉隆坡国际机场开两枪狙击妻子,导致一名保镖中弹重伤。他案发后利用假车牌开车窜逃到吉兰丹哥打峇鲁,试图从边界潜逃至泰国,但却因为到医院领体检报告,最终遭埋伏的警方逮捕。

被告是于本月15日下午2时在哥打峇鲁落网,警方也在行动中起获了一把手枪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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