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打峇魯24日訊)在吉隆坡國際機場連開兩槍狙擊妻子並在哥打峇魯落網的38歲嫌犯哈菲祖,今早在哥打峇魯地庭面對7項控狀,惟被告不認罪,他要求聘請律師為其辯護。
被告是今早8時33分被警察押往哥打峇魯第三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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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1971年軍火法令(增刑)第8條文(非法持有軍火),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條文(沒有準證下擁有爆竹),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108(3)(F)條文(盜用車牌號),以及1990年國民登記條例第25(1)(o)條例下,一共面對7項控狀。
根據第一項控狀,被告被控非法擁有一把“Glock 19 Austria”型號的土耳其制手槍,因而牴觸1971年軍火法令(增刑)第8條文(非法持有軍火)。一旦罪成,最高監禁14年及鞭笞6下。
第二項控狀,被告被控非法擁有33枚“PMC 380 AUTO”型號子彈,因而牴觸1960年軍火法令第8(a)條文(非法持有軍火)。一旦定罪,可被判少過7年監禁或罰款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第三項控狀,被告被控非法擁有一包球形炮竹,故牴觸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條文(沒有準證下擁有爆竹)。一旦定罪,可被判少過7年監禁或罰款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與此同時,被告因非法持有及使用他人身份證(3張),而在1990年國民登記條例第25(1)(O)條例下,面對3項控狀。一旦罪成,將面對最高監禁3年或罰款最高2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第7項控狀下,被告因使用假車牌,而牴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108(3)(F)條文(盜用車牌號)。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最低5000令吉,最高則2萬令吉,或監禁不少過1年,或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法官聶哈比裡不允許被告在第一至第三項控狀下保外候審,並同意被告扣押在雙溪毛糯監獄。此案擇定於5月23日重新過堂。
本案的副檢察司是阿末法益及茜蒂依達巴尤。
另外,被告在哥打峇魯法庭面控後,隨即被押返雪州。
哈菲祖是本月14日凌晨在吉隆坡國際機場開兩槍狙擊妻子,導致一名保鏢中彈重傷。他案發後利用假車牌開車竄逃到吉蘭丹哥打峇魯,試圖從邊界潛逃至泰國,但卻因為到醫院領體檢報告,最終遭埋伏的警方逮捕。
被告是於本月15日下午2時在哥打峇魯落網,警方也在行動中起獲了一把手槍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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