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6日讯)一名油站业者因3个月前售卖48.78公升RON95津贴汽油给泰国车牌注册的汽车,今日在士拉央地庭被判处3万令吉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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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诺拉基亚裁决,被告莫哈末纳兹鲁丁(61岁)的罪名成立,后者也对控状表示认罪。
他被控作为油站的执照持有人,并没有遵守禁止售卖统制品RON95汽油给外国车辆的指示,并售卖48.78公升RON95汽油给对方,因而违反1974年统制品条例第12A条文。
被告的油站位于南北大道(往北)的万挠休息站,案发时间是今年1月1日早上9时16分。
若再犯可判罚300万
在1974年统制品条例第21(1)条文同读下,被告一旦罪成可根据1961年统治品法令第22(1)条文下,被判不超过100万令吉罚款、不超过3年监禁或两者兼施的刑罚。
第二次或重新违反该条例,可判不超过300万令吉罚款、不超过5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此案主控官是来自国内贸易及生活费部雪州分局的西蒂法蒂玛及诺瓦希达副检察司,被告代表律师是沙米阿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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