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6日訊)一名油站業者因3個月前售賣48.78公升RON95津貼汽油給泰國車牌註冊的汽車,今日在士拉央地庭被判處3萬令吉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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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諾拉基亞裁決,被告莫哈末納茲魯丁(61歲)的罪名成立,後者也對控狀表示認罪。
他被控作為油站的執照持有人,並沒有遵守禁止售賣統制品RON95汽油給外國車輛的指示,並售賣48.78公升RON95汽油給對方,因而違反1974年統制品條例第12A條文。
被告的油站位於南北大道(往北)的萬撓休息站,案發時間是今年1月1日早上9時16分。
若再犯可判罰300萬
在1974年統制品條例第21(1)條文同讀下,被告一旦罪成可根據1961年統治品法令第22(1)條文下,被判不超過100萬令吉罰款、不超過3年監禁或兩者兼施的刑罰。
第二次或重新違反該條例,可判不超過300萬令吉罰款、不超過5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此案主控官是來自國內貿易及生活費部雪州分局的西蒂法蒂瑪及諾瓦希達副檢察司,被告代表律師是沙米阿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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