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29日綜合電)臺灣一名王姓女子21年前因毒品案被通緝,父親不捨她受限制,竟借用楊姓看護的身分幫女兒重辦護照及身分證,躲避查緝並出境39次。經外交部人員察覺有異遭函送,高雄地院依違反護照條例等罪判王女3年,可上訴。
綜合臺媒報道,高雄地方法院審理發現,王女自2003年6月起至2021年10月間因毒品案遭通緝、禁止出國,透過楊姓女子分別於2003年、2013年2次委託旅行社人員代辦護照。直到2022年遭臺灣外交部南部辦事處人員比對護照照片及身分影像資料察覺有異遭函送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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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楊女(原姓王,2021年改姓楊)是王父在世期間的看護,與女兒的年齡、外貌相仿。而王女於2003年因涉入毒品案,被臺中地檢署通緝與限制出境,因此,愛女心切的王父便請楊女持女兒的照片,用楊女的身分到戶政事務所辦身分證、到外交部南部辦公室辦護照,好方便女兒冒用楊女的身分過活,直到2022年1月被揭穿,前後長達19年。
王女向檢警坦承,因為自己被通緝,父親才讓他假冒楊女身分過活,不過父親一直保管假護照,直到2012年過世前才拿給她。
法官審酌,王女明知遭通緝,仍持冒用他人身分護照出入境,出境次數多達39次,短則1天、長則多天逍遙法外,妨害護照管理、使用正確性,擾亂國際往來秩序,又得脫免因毒品案原應入監執行8年6月有期徒刑,惡性實屬重大,依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冒名使用他人護照等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對楊女依交付護照供冒名使用罪,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至於楊女2006年持王女證件照至戶政機關申辦自己身分證供對方使用部分,判決書指出,因當時沒有戶籍法第75條第3項“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刑責,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判楊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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