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訊)以代主席兼紀律委員會主席拿汀彭文音為首的馬來西亞中小型企業公會理事會,今天召開新聞發佈會,針對近兩個月來內部引發爭紛的事件作出澄清,同時對被罷黜的原任總會長陳芳心舉例指控的“11宗罪”,進行反駁。
這也是該理事會對公會的內訌風波,首次作出回應,出席者有秘書長陳棋雄及總財政拿督劉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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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文音:藐視理事會冥頑不靈
彭文音在宣讀理事會以“事實與陰謀”為題的文告時強調,前總會長涉嫌霸權、濫權,以個人利益為優先,結黨營私,擾亂視聽,以正義的旗號來掩飾自己的錯誤,甚至以“受害者”自居,博取同情,聯合有心人士煽風點火,捏造是非。
她指出,實際上,自今年1月起,陳芳心便開始密謀,以其職權身分硬加罪名向總秘書陳棋雄發出警告信,之後更擅自以總會長身分越過理事會,企圖控制以她本身為首的紀律委員會,居心叵測。
“陳芳心藐視理事會的一切詢問,冥頑不靈,執意要理事會接受其無理行為,毫無商量之空間。”
質疑財務報告可靠性
她說,詎料其舉止敗露後,便快速以“公會的財務賬目”轉移視線,誤導大眾,推卸責任,同時,向社團註冊局報假案,企圖與公會玉石俱焚。更讓人驚訝的是,前會長並不負責與內部審計員接洽,卻在報告正式發佈之前就提早獲得報告,對理事會而言,內部審計員越過有關負責理事的舉止,讓人不能不生疑,更質疑報告的可靠性。
“為了保護公會形象,理事會對種種不實指控選擇不作回應,未料卻助長前總會長的氣焰,故事越編越離譜,至今已經越過底線,不得己把真相公諸於世,以正視聽。
陳棋雄:會員大會延期舉行
陳棋雄說,該會原訂5月11日舉行會員大會暨選舉,不過,目前因陳芳心一手攬住內部審計員的財政報告而不交出給理事會,導致外部審計員必須重新檢討再提供附加說明和意見,才能在會員大會上提呈,進而影響原訂的日期。
他表示,該會預料在這幾天能夠取得外部審計員的正式報告,然後召開理事會會議決定新的大會召開的日期。
劉文興:官員稱少見會長投訴財務
劉文興指出,理事會日前也會見社團註冊局官員,針對組織近來發生的爭端尋求諮詢。令人感到詫異的是,在會見官員時,這名官員對陳芳心向社團註冊局投訴也感到不可思議,還說很少見到一個組織的會長去投訴自己的財政報告。
出席者尚有理事吳健雄、曾玟傑、安巴南旦及會員拿督黃志成。
馬來西亞中小型企業公會反駁陳芳心指控的“11宗罪”:
第一宗罪:“有人似乎急於罷免我的總會長職務。我回憶起過去兩個月的時間線,我注意到他們試圖強迫我緊急簽署賬目,而整件事確實是由於審查賬目而發生。”
公會反駁:這完全不正確,罷免陳芳心與財務報告無關,而是因為陳芳心未經過執行委員會或理事會的諮詢或批准,單方面決定任命自己為“紀律委員會負責人”所引起。此舉並不是章程規定,並與現有的紀律委員會產生衝突。
“陳芳心突然接管紀律委員會背後的動機,引起極大警覺,理事會在審查時,發現陳芳心強行決定向總秘書陳棋雄發出警告信的原因,是因為確認了有18名理事決定召開理事會會議。在沒有提供合理理由之下,陳芳心堅持認為他是總會長,只有總會長可以主持會議,但是這與章程不符。”
第二宗罪:當時拒絕簽署賬目,是因為從2021至2023年期間,該公會的賬務賬目審批程序不合規:“我曾收到社團註冊局(ROS)的建議,要按照公會章程的規定合規行事,這包括財務賬目必須經過內部審計員全面檢查。”
公會反駁:如果確實有社團註冊局的建議,陳芳心則保留了所有信息,並獨自處理,卻沒有向理事會報告此事。他威脅所有理事會成員,如果不按照其方式行事,一旦決定向社團註冊局和馬來西亞反貪汙委員會(MACC)報告,他們將會被社團註冊局列入黑名單。
第三宗罪:陳芳心意識到,大馬中小企業公會秘書處在社團註冊局系統中只上傳了一個內部審計員,而根據章程,我們仍需多一位符合章程的內部審計員。這已違反了大馬中小企業公會章程。若今天我們查看社團註冊局的系統,仍只有一個內部審計員的記錄。
公會反駁:陳芳心忽略了自己的責任,並試圖將責任推給他人來逃避責任。理事會從來沒有阻止陳芳心指示內部審計員執行任務。實際上,自全國理事會在2021年11月26日召開第一次會議之後,陳芳心忘記打電話通知指定的審計員助理。他說理事會阻止他委任多一位內部審計員的指控是個謊言。
第四宗罪:陳芳心批評有心人企圖控制理事會,尋求透過年度大會以通過該賬目。
公會反駁:這是“做賊喊賊”,唯一想要控制公會並擁有否決權的人,是陳芳心。
第五宗罪:陳芳心指當局取消其會員資格,導致他甚至無法參加年度會員大會以對賬目提出異議。
公會反駁:陳芳心身為全國總會長,自2021年11月上任以來,他一直在直接參與審查與批准所有財務交易。在當上總會長之前,陳芳心還曾擔任了4屆的全國財政。公會的項目組始終遵守章程的要求,包括批准財務報表在內的任何行動,都遵循所有前任領導層和團隊的傳統方法。
第六宗罪:陳芳心提到,他已核實所有對他的指控和指責,上述時間線事件清楚表明這些指控和指責毫無根據。
公會反駁:陳芳心否認了自我委任為紀律委員會負責人,這行為有違章程。
第七宗罪:根據章程,在紀律程序中,紀律委員會代表理事會調查會員,調查報告需提交給理事會決定下一步行動。我(陳芳心)已多次查看會議記錄,理事會沒有進行任何此類討論。
公會反駁:特大和紀律委員會的程序是兩種不同的流程。特大的投票程序與紀律委員會的問責聽證會是分開且無關的。
第八宗罪:該份“有意思的賬目”,陳芳心將其留給社團註冊局調查,也保留向警方投報的權力。
公會回應:YYC會計事務所在審計賬目時多次向公會表示,會計過程沒有問題。
第九宗罪:遭罷免的陳芳心說,這一切始於他在2024年1月拒絕簽署被認為審批程序不合規的2023年財務賬目,如今有者急於透過罷免他之後控制理事會,尋求在年度會員大會上通過該賬目。
公會反駁:YYC會計事務所的初步審計報告是於2024年2月7日發給公會,因此陳芳心聲稱公會在1月強迫他簽署初步審計報告的說法是個謊言。
第十宗罪:陳芳心提到,他在內部審計員的WhatsApp群聊中發現,內部審計員確實向他提出許多問題,包括可疑的交易和某些項目負責人出現在項目支出的款項上。
公會反駁:內部審計過程缺乏獨立性,並受到陳芳心的影響。
公會反駁:儘管陳芳心沒有任何證據,他塑造了一個沒有根據並具有誤導性的形象,暗示賬務存在不當行為。
第十一宗罪:陳芳心指控特大無效。
公會反駁:2024年4月23日舉行的特別會員大會,完全根據公會章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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