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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6:18pm 07/05/2024

黄彦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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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彥鉻申請撤銷妨礙警察執法案 法庭定531裁決

黃彥鉻申請撤銷妨礙警察執法案|法庭定531裁決
黃彥鉻(檔案照)

(八打靈再也7日訊)推事庭今日擇定本月31日,將裁決馬大新青年前主席黃彥鉻申請,撤銷4年前被控妨礙警察執法的案件。

黃彥鉻是被控4年前,當警察到八打靈再也的一間住家進行搜查時阻礙警方的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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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事沙里爾安努亞在聆聽作為申請方的黃彥鉻代表律師張嘉恩(譯音)的陳詞後,擇定上述日期。

作為答辯方的副檢察司阿斯瑪佔裡,則沒有進行口頭陳詞,而是沿用回之前提呈的書面陳詞。

張嘉恩較早前陳詞時說,他的當事人黃彥鉻面對的指控是沒有根據的,因為這沒有諸如時間、犯錯地點或人名的技術性質缺陷。

“這個錯誤是實質性的,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156條和第422條的規定,有關指控未揭示任何法律違規行為,並且無法予以糾正。”

他說,答辯方沒有辦法提出任何陳詞,針對申請方的陳詞作出答覆。

2020年11月13日,黃彥鉻在推事庭面對上述控狀,對於李羅伯特助理警監對他作出阻礙警察辦公的指控,他否認有罪。

案發時間是2020年11月7日,地點在八打靈再也的一間住家,警察一度阻止在場針對警察的搜查行動進行網絡直播錄影的黃彥鉻。

根據刑事法典第188條文,黃彥鉻一旦罪成,可判處不超過一個月監禁、最高400令吉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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