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8日訊)SRC國際公司前董事拿督仄阿都拉供稱,在SRC涉及36億令吉投資的事項上,是由當時身為該公司唯一股東的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所作出的決定,在投資蒙受損失後,納吉責怪他和SRC其他董事,納吉此舉是馬後炮且毫無根據的。
他相信,如果納吉按照董事會的建議行事,SRC就不會在36億令吉的投資上蒙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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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向納吉和SRC前首席執行員聶法依沙提出的民事訴訟今日續審。76歲的仄阿都拉是此訴訟案的第三方。
在被財長機構全權擁有之前,SRC是1MDB的子公司。SRC的代表律師此前在發表開案陳詞時指出,在2011至2012年期間,公務員退休基金局提供40億令吉的貸款給SRC,其中大部分貸款,高達36億令吉被轉移至境外的銀行戶頭。
仄阿都拉今日出庭供證時指出,他是在SRC時任董事丹斯里依斯密向納吉的推薦下,受委為SRC董事。
指董事會不可否定股東決議
他說,董事會當年批准了一項涉及36億令吉從SRC轉移至SRC位於英屬維爾京群島子公司(SRC BVI)的股東決議,這筆資金被指是用於投資多個石油和天然氣項目。
他指出,他只是批准了已提交給董事會的股東決議。
他說,他不認為董事會可以否定股東決議,因為股東的決定超越董事會的決定。
此前,SRC傳召的第二名證人清盤師安吉拉芭郝斯供證時,確認接收SRC BVI資金的多家公司屬空殼公司。
仄阿都拉進一步供稱,在SRC管理架構中,納吉被賦予非常廣泛的權力,作為時任首相和時任財政部長的納吉,被任命為SRC名譽顧問。
要求清算投資不果辭職
此外,仄阿都拉否認他在擔任SRC董事期間,在批准投資上違反了身為董事的職責,而導致SRC在向SRC BVI投資36億令吉的事件上蒙受損失。
他說,他在擔任SRC董事,並在隨後擔任SRC主席時,瑞意銀行的人員不時向SRC董事會彙報上述的投資狀況。
“事實上,有一次當美元走強時,我曾要求1年內清算投資。由於清算工作未能落實,我辭去了SRC的董事職務。”
聶法依沙自稱納吉代表
仄阿都拉在接受納吉的代表律師法漢的交叉盤問時,同意後者所指,即聶法依沙自稱為納吉的代表,在每一次的董事會議上,聶法依沙指已經和納吉會面以及向納吉彙報相關的投資。
他說,因此董事會當時是相信聶法依沙。
他指出,由於有關的投資不如預期,因此他指示聶法依沙在1年內將該筆資金帶回來,但後者沒做到。
“每當董事會要求他(聶法依沙)將該筆資金帶回國,他會給很多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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