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訊)SRC國際公司前董事拿督仄阿都拉供稱,沒有任何證據說明SRC前首席執行員聶法依沙當年沒有從海外撤回36億令吉的資金,是因為接獲SRC唯一股東,也就是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指示。
SRC向納吉和聶法依沙提出的民事訴訟今日續審。76歲的仄阿都拉是此訴訟案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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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財長機構全權擁有之前,SRC是1MDB的子公司。SRC的代表律師在發表開案陳詞時指出,納吉通過操縱SRC,從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獲得高達40億令吉貸款。
36億用於投資石油天然氣項目
76歲的仄阿都拉昨日供稱,董事會當年批准了一項股東決議,有關將上述貸款的其中36億令吉,從SRC轉移至SRC位於英屬維爾京群島子公司(SRC BVI),這筆資金被指是用於SRC BVI投資多個石油和天然氣項目。
他指出,聶法依沙自稱為納吉的代表,在每一次的董事會議上,聶法依沙指已經和納吉會面以及向納吉彙報相關的投資。
仄阿都拉今日出庭供證,接受納吉的代表律師法漢的交叉盤問時指出,SRC董事會當時相信聶法依沙定期會見股東。
“所以我們已經告訴聶法依沙,讓他告訴納吉撤回資金,因為美元走強。我們相信,如果當時撤回資金,那麼我們(SRC)就不會遭受損失。”
不同意監督是盡職調查一部分
他說,董事會的職責是確保該筆用於投資的資金獲得良好回酬。
他指出,該筆資金已經轉移至境外投資,董事會需要監督。
他不同意法漢所指,即監督是盡職調查的一部分。
“監督至關重要。我對盡職調查的理解是,必須在資金用於投資前進行,在投資之後,所進行的則是監督。”
董事會對無法撤回資金感沮喪
仄阿都拉今日進一步供稱,對於無法從國外撤回上述36億令吉,董事會是感到沮喪的。
他說,聶法依沙起初是告知董事會,可以隨時提取該筆資金,甚至是向董事會彙報有關的投資回酬。
他昨日指出,由於有關的投資不如預期,因此他指示聶法依沙在1年內將該筆資金帶回來,但後者沒做到。
此前,SRC傳召的第二名證人清盤師安吉拉芭郝斯供證時,確認接收SRC BVI資金的多家公司屬空殼公司。
指納吉馬後炮屬自身看法
此外,仄阿都拉供稱,董事會當年並沒去查證聶法依沙聲稱已會見納吉,並向董事會傳達納吉指示的這番說辭,是否正確無誤。
他說,他不知道聶法依沙是否很難見到納吉。
他同意法漢所指,即他指納吉“馬後炮”,更多是出於自身的看法,而非明確的存在。
他昨日供稱,在SRC涉及36億令吉投資的事項上,是由當時身為該公司唯一股東的納吉所作出的決定,在投資蒙受損失後,納吉責怪他和SRC其他董事,納吉此舉是“馬後炮”且毫無根據的。
仄阿都拉今日說,納吉曾通過信函指示SRC將借貸所得的36億令吉,匯入該子公司的銀行戶頭。
SRC的代表律師在發表開案陳詞時指出,納吉通過操縱SRC,從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獲得高達40億令吉貸款。
“納吉為自己謀取至少1億2000萬美元的財富,並在此過程中給SRC乃至人民造成至少11億8000萬美元的損害和損失。損失正在持續累積。
“SRC將通過民事訴訟,尋求法庭諭令納吉應對欺詐行為承擔責任,納吉和聶法依沙有責任支付該公司損失的11億8000萬美元。”
此案將於5月20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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