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讯)马来西亚拿督理事会(MDDM)指出,未经国家元首同意,大马公民从国外获得的勋章、奖章或星章,是无效且不获国内承认的。
该会主席拿督阿瓦兰阿都阿兹说,这是根据2017年勋衔相关罪行法令(787法令)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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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国家元首、苏丹和州元首才能向个人颁发有效勋衔。”
他今日在武吉加拉参与大马拿督理事会举办的慈善高尔夫球锦标赛后,针对近来日渐普遍的滥用头衔问题,接受媒体询问时如是指出。
阿瓦兰希望所有州属都能通过787法令,以遏制滥用头衔和未经国家元首同意就使用外国勋章的行为。
他说,有关法令已于2018年在宪报颁布,但执行尚未全面,仍有一些州属尚未在各自州内通过或制定类似的法律。
“抵触有关法令者,可被判处最高50万令吉罚款和最高20年监禁,具体取决于罪行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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