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訊)馬來西亞拿督理事會(MDDM)指出,未經國家元首同意,大馬公民從國外獲得的勳章、獎章或星章,是無效且不獲國內承認的。
該會主席拿督阿瓦蘭阿都阿茲說,這是根據2017年勳銜相關罪行法令(787法令)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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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國家元首、蘇丹和州元首才能向個人頒發有效勳銜。”
他今日在武吉加拉參與大馬拿督理事會舉辦的慈善高爾夫球錦標賽後,針對近來日漸普遍的濫用頭銜問題,接受媒體詢問時如是指出。
阿瓦蘭希望所有州屬都能通過787法令,以遏制濫用頭銜和未經國家元首同意就使用外國勳章的行為。
他說,有關法令已於2018年在憲報頒佈,但執行尚未全面,仍有一些州屬尚未在各自州內通過或制定類似的法律。
“牴觸有關法令者,可被判處最高50萬令吉罰款和最高20年監禁,具體取決於罪行的嚴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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