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13日訊)一名男子曾因未攜帶身份證而遭到警方拘留4天,甚至最後被法庭判處1天監禁。
執業律師彭順文指出,根據1990年大馬國民登記局第25法令(1)條文,如果一個人沒有攜帶身份證,並且在當局要求時無法出示身份證,牴觸者可被判處不超過3年的監禁或罰款不超過2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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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順文補充,一旦被判坐牢,除非當事人向法庭提起上訴求情,否則將會留下犯罪記錄。
根據@thejokercho在TikTok上分享的視頻,他憶述道,自己在16歲時遺失了身份證,於是前往國民登記局(JPN)申請了一張臨時身份證。
然而,由於擔心將臨時身份證弄壞,選擇將其收藏在家中,結果卻在路上遭到了警方的盤問和逮捕。
“當時我和朋友在巴生一家購物商家逛街時,發現一些社團人士遭到警方逮捕,但我不以為意繼續往前走,卻遭到一名警方攔下,要求我出示身份證進行檢查。
“不幸的是,當時我並未帶上臨時身份證,於是警員直接將我上銬,帶回警局接受進一步調查。
“由於我的朋友有帶上身份證,所以他獲准離開,然後要求他向我的爸爸和家人求救。”
該男子在巴生警局遭到扣留4天后,被警方帶上法庭面控,而法官也詢問他“需要求情嗎?”,而他則回答,“當時我立刻告訴法官,我下次不敢了,一定會隨身帶著大馬卡了。”
然而,法官敲下錘子並宣判“1天監禁”,讓他感到非常恐慌。
“家人還以為我會被送進加影監獄,但事後身邊的人安慰我,並說這1天的監禁只是在法庭的的監獄,等到下午4時就會被釋放了。”
他也表示,經過這次教訓後,再也不敢不帶身份證出門,並呼籲網民意識到攜帶身份證的重要性。
許多網民紛紛詢問有關在拘留所的情況,包括是否會因此留下案底。
對此,本報記者聯絡了執業律師彭順文,他表示,除非當事人向法庭提起上訴求情,否則將會留下犯罪記錄。
“無論當事人進入何種類型的監獄,或被關押多少天,除非提起上訴求情,否則將會留下犯罪記錄,但不適用於未成年人。
“由於2001年的兒童法令規定法庭不會對兒童使用‘定罪’或‘判刑’這樣的詞彙,所以技術上講,他們(未成年)不應該有任何定罪記錄。”
他也說,一切的判決都取決於各種因素,比如犯人是否是初犯,又或者他是否認罪並表現出悔意等。
“罰款的金額可能在2000至8000令吉之間。如果犯人未能支付罰款,則可能以監禁取代。
“對於這類案件,法庭通常會處以罰款,除非有其他嚴重的情節需要法院判處監禁。”
最後,他也呼籲民眾必須隨身攜帶身份證,以避免給他人帶來不便。
“如果民眾忘了帶身份證,然後不幸發生事故並喪生,那將難以確認他們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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