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3日訊)一名前女警長因在兩年前收受一名男子的6000令吉賄賂金,換取不對其涉嫌猥褻罪行的孩子採取行動,而被地庭判罰8000令吉。
法官蘇扎娜是在39歲的被告諾瑪斯蒂莎對兩項交替控狀俯首認罪後作出上述裁決,並諭令被告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監禁40天來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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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被告能夠懺悔,且在未來採取任何行動前都能夠深思熟慮。此案不僅對你(被告),也對你年幼的孩子造成影響。”
根據兩項交替控狀,被告被控在知道男子與其公務有關聯的情況下,無償收受該男子的6000令吉。
她是於2022年10月1日晚上8時,以及10月12日晚上8時5分,分別在吉隆坡警察總部及靠近蕉賴9英里的一間加油站,犯下上述兩項罪行。
被告是在刑事法典第165條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高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主控官:損害警方聲譽
較早前,主控官努魯阿蒂卡指出,警察涉貪損害了大馬警方的聲譽且降低了人民對警方的信任。
她向法庭建議,判處被告罰款1萬令吉作為適當的懲罰,既給被告一個教訓,也提醒民眾讓這類事情不再發生。
未委任辯護律師的被告在求情時指出,她在警隊的19年裡,不曾涉及任何紀律問題或犯罪行為。
她說,她將這次初犯視為一項考驗,並希望法庭能夠看在她節省了法庭和控方的時間,且需要贍養兩名孩子及每月須負擔4500令吉債務的份上,對她從輕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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