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4日訊)聯邦法院今日駁回前總檢察長丹斯里阿班迪針對起訴民主行動黨元老丹斯里林吉祥誹謗並索償1000萬令吉敗訴一案所提出的上訴準令申請。
由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東姑麥潤、聯邦法院法官丹斯里納麗妮和拿督阿布峇卡所組成的三司在聆聽了雙方陳詞後一致裁決,維持上訴庭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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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姑麥潤指出,承審此案的高庭法官是基於證據的評估和法律原則做出判決。
她也說,上訴庭也確認了高庭的裁決,並正確地裁定林吉祥適當地以正當性和受約制特權為依據進行辯護。
諭令付3萬堂費給林吉祥
她也說,這不是一起無先例可循的案件,因此無需在聯邦法院面前進一步論證,並諭令阿班迪支付3萬令吉的堂費給林吉祥。
阿班迪的代表律師是廖德發(譯音)和魯本,林吉祥的代表律師是桑吉柯。
阿班迪是在2019年7月5日入稟法庭,起訴林吉祥在網媒當今大馬的《認為大馬正在通往正直之路的危險謬論》文章中,誹謗他涉及一個馬來西亞發展有限公司(1MDB)醜聞。
阿班迪索償1000萬令吉,以及加重和懲戒性賠償,同時向法庭申請禁令,以禁止林吉祥和或其代理人再次發表誹謗性文字,以及法庭認為適當的其他補償。
去年5月23日,吉隆坡高庭駁回阿班迪提告林吉祥誹謗的訴訟,並諭令阿班迪支付8萬令吉堂費,阿班迪不服裁決,於24日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11月2日,由拿督哈德哈麗雅、拿督古納蘭和拿督阿茲米組成的三司一致裁決,阿班迪的上訴並無法律依據而駁回阿班迪的上訴申請,並諭令他支付10萬令吉堂費。
阿班迪是在去年12月1日向聯邦法院入稟上訴申請,並提及5項法律問題,其中包括阿班迪身為時任總檢察長所採取的行動是否屬於總檢察長所應該扮演的角色,以及根據聯邦憲法第145(3)條文,他擁有的裁量權,因此所採取的行動是否恰當等問題。
林吉祥在女兒林慧英、蕉賴區國會議員陳國偉、文冬區國會議員雪芙拉以及甲洞區國會議員林立迎的陪同下出席審訊,阿班迪則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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