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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4:55pm 14/05/2024

罗秀虹孩子改教案

罗秀虹孩子改教案

视频 | 玻宗教司州政府上诉失败 罗秀虹3子维持非穆

主文/罗秀虹孩子改教案
对于联邦法院作出的裁决,罗秀虹(右)直言感到非常开心,并指3名孩子如今一切安好。左起为田宇勤、古娜玛拉。

(布城14日讯)联邦法院今天驳回玻璃市宗教及马来风俗理事会和另三造的上诉准令申请 ,单亲母亲罗秀虹的3个孩子得以维持非穆斯林的身分。

联邦法院今日拒绝发出上诉准令,也意味着上诉庭的判决得以维持,即华印裔单亲母亲罗秀虹3名孩子遭父亲单方面改信伊斯兰是无效的,3名孩子维持非穆斯林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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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润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是在今日聆听了上诉方和答辩方代表律师的陈词后,一致作出上述裁决。另二司为丹斯里娜莉妮和拿督阿布峇卡。

此案的申请方为玻璃市宗教及马来风俗理事会、玻璃市州政府、伊斯兰新教徒登记官和玻璃市宗教司拿督莫哈末阿斯里再努阿比丁;答辩方是罗秀虹。

东姑麦润在裁决时指出,此上诉准令的申请本质上是为了重新审视印裔妇女英德拉挑战孩子被前夫单方面改教的案件。

她说,申请方提出的数个理由基本上是,第一,在马来文版本的联邦宪法中,第160A条款方面,国家元首曾在2003年推介由总检察署出版的马来文版联邦宪法。

她指出,其次,“父母”(复数词parents)和“父母”(单数词parent)一词在宪法中可以互换使用,而联邦法院在英德拉案件的判决中并未提及。

“第三,英德拉案件的判决只限于联邦直辖区,并不适用于玻璃市。”

针对申请方提出的第一项理由,东姑麦润指出,联邦宪法第160A条款,并非与此案相关。

“与此申请的相关条款是联邦宪法第160B条款,该条款规定了马来文版的联邦宪法何时可以成为权威文本。”

她指出,申请方的代表律师没有就160B条款进行探讨。

没必要重审视英德拉案

东姑麦润进一步说,三司认为没有必要重新审视英德拉的案件。

至于申请方提出的第二项目理由,东姑麦润指出,联邦宪法的英文版本第12(4)条款中规定“父母”,意味着未成年人改信伊斯兰需要父母双方的同意。

针对申请方在提出的第三项理由中主张英德拉案件的判决只限于联邦直辖区,并不适用于玻璃市,东姑麦润指出,英德拉案件并未错误判决,该判决适用于全国。

她也说,没有证据表明马来语版本的宪法是由国家元首指定为官方文本。

东姑麦润指出,综上所述,三司一致驳回申请方提出的上诉准令申请,无需支付堂费。

上诉庭三司是于1月10日,一致批准罗秀虹,为寻求推翻前夫单方面为3名孩子改信伊斯兰的举动所提出的上诉申请,裁定撤销他们于2020年7月遭父亲单方面改教,而获玻璃市改教事务注册官发出的信奉伊斯兰证书。

未成年改教需双亲同意

上诉庭也援引联邦法院于2018年,在英德拉挑战孩子被前夫单方面改教的案件为例,裁定未成年孩子改信其他宗教前,需获得双亲的同意。

随着上诉庭作出的裁决,这意味着罗秀虹的2名16岁双胞胎女儿,以及13岁的儿子皆不是穆斯林。

玻璃市宗教及马来风俗理事会、玻璃市州政府、伊斯兰新教徒登记官和玻璃市宗教司拿督莫哈末阿斯里再努阿比丁随后针对上诉庭的判决,入禀联邦法院寻求取得上诉准令,以推翻上诉庭的判决。

罗秀虹的代表律师为斯里姆鲁甘、古娜玛拉、田宇勤、三希尔星。

今日代表玻璃市宗教及马来风俗理事会陈词的律师是哈聂夫,其他申请方则由玻璃市州政府法律顾问莫哈末拉迪代表陈词。

主文/罗秀虹孩子改教案
罗秀虹(右二)在代表律师的陪同下,接受媒体访问时,泪诉这一切并不是一天或4天的事,而是历经了4年。左起为田宇勤、古娜玛拉。右一为斯里姆鲁甘。
罗秀虹喜极而泣
盼玻宗教理会勿再打扰

经过漫长的法律斗争后,事件终于告一段落,罗秀虹喜极而泣,与代表律师开心相拥,3名孩子得以维持非穆斯林身分。

她也直言,希望玻璃市宗教及马来风俗理事会不会再打扰她。

她看似有些激动的诉说,在过去4年,因为这事件,她遭受苦难,无法入眠。

“这一切并不是一天或4天的事,而是历经了4年。”

她是在代表律师的陪同下,在庭外接受媒体访问时说,这么表示。

询及3名孩子如今的状况,罗秀虹说,3名孩子一切安好。

对于联邦法院今日作出的裁决,罗秀虹表示,她感到非常开心。

她强调,不希望玻璃市宗教及马来风俗理事会一而再的打扰她。

“我不要玻璃市宗教及马来风俗理事会再来打扰我……够了,够了。”

她表示非常感谢律师团。

“他们(律师团)是非常好的团队,非常感谢。感谢大众的支持。

“我很开心,我今天很开心,我非常开心。如果不是大众,我不会在这里(法院)。”

她随后与斯里姆鲁甘和古娜玛拉等人开心相拥。

姆鲁甘:国文版宪法非权威版本

较早前,斯里姆鲁甘在陈词时指出,申请方主张马来文版的联邦宪法为权威版本,纯粹虚构而非事实。

他引述判例指,并不存在马来文联邦宪法为权威版本的判决。

他指出,玻璃市州政府法律顾问从历史角度叙述,并提出联邦宪法的马来文版本,并指该版本是由国家元首规定的。

斯里姆鲁甘说,玻璃市州政府法律顾问在这方面所提出的证据就仅有国家元首于2003年推介联邦宪法的马来文版。

他指出,该版本并非权威版本,因为根据该版本的首页,注明了该版本仅由总检察署翻译,并不涉及法律。

哈聂夫:国文版宪法允单方改教

另一方面,哈聂夫和莫哈末拉迪在陈词时,则采取同样的立场,即马来文版本的联邦宪法是权威的,在该版本下,父母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为未成年子女改教。

哈聂夫说,申请方提出的其中一项法律问题,是联邦法院在英德拉挑战孩子被前夫单方面改教的案件中,诠释联邦宪法第12(4)条款,是指18岁以下的未成年孩子,在改信其他宗教前需获得父母双方同意的裁决,该裁决是否侵犯了州立法机关可制定关于改信伊斯兰条例的权限。

他也主张,英德拉案件的判决是疏忽的,没有考虑到国家元首于2003年推介了马来文版的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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